1。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保险期内的一天,被保险人陈某早晨穿袜子时,突然觉得腹部疼痛,一个星期内死亡。经医院鉴定,是由于被保险人肥胖,穿袜子时挤压了内脏器官,致使肠变位并引起阻塞,这种阻塞对心脏构成极大压力,造成死亡。被保险人的亲属认为陈某的死亡是非故意的,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此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2。赵某向保险公司投保10年期人寿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指定受益人儿子和妻子,儿子为3万元,妻子为5万元。3年后,赵某的儿子病故,7年后赵某死亡,属保险责任。9年后妻子改嫁。第10年2月份,赵某的父母得知儿子曾在保险公司投保10年期人寿保险,随即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认为此案已过两年,保险金的请求权已消灭。此案应该如何处理?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有何不当,依据是什么?
3。1997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保险公司商谈签定财产保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了投保申请书的保险期限为自1997年7月9日中午12时至1998年7月8日中午12时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投保申请书中“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费率”、“保险费”栏均未填写。化工厂并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当天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开,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损失达250多万元。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为1997年7月10日零时至1998年7月9日24时止,保险单还对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其它事项作了规定。同时化工厂8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化工厂要求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请问这个要求是否合理?试分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