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中的事实论据

如题所述

《鱼我所欲也》一文第二段通过举例从正面进行论证,以“一箪食,一豆羹”为例,“呼尔”“蹴尔”而与之,则“行道之人”与“乞人”也不愿意接受,证明“义”的普遍存在。接着作者再举例从反面说明“万钟”的丰厚俸禄不应接受,功名利禄使人见利忘义,失其本心。由此可见无论是“万钟”,还是“一箪食,一豆羹”,与“义”比较起来都是次要的,从而深刻论证了“舍生取义”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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