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证明怎么开

灭失证明怎么开

灭失证明开具说明如下: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四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道路上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海关监管车辆,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0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四)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第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于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应当公告该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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