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起喝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出现了以下四种情况,一起喝酒的人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四种情况分别是:
一、强迫性劝酒。
有的人不想喝酒,但在酒桌上被同饮者用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纠缠等方式劝喝酒,那么劝酒者的行为属于强迫性劝酒。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有的人患有肝病,或者是对酒精过敏不能喝酒,但是其他劝酒者明知他不能喝酒还强行劝酒,导致他伤残或死亡,劝酒者是要承担责任的。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有些人在酒桌上喝醉,失去了控制能力,同饮者却没有将他送到家里或者医院,醉酒人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也脱不了干系。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明知对方酒后需要驾车却不加劝阻,如果驾车人发生损害结果,同饮者要承担责任,不过中途尽到劝阻义务的人可减轻责任或者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