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地区申领生育保险金

如题所述

一、满足以下条件中任一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1、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2、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9个月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表》;
四、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五、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符合以上条件的女职工就能去附近的社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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