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几年报废

如题所述

营运车辆报废年限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办理报废登记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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