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的土地政策是什么?

请问大家,现在的土地政策是三十年不变吗,还是要搞成土地私有的前奏?
还是在探讨中?
因为我们那儿2006年的时候还动了一次田,那时候是说“三年一小动,五年一大动”,可是这一次就说要三十年不变。请问在2006年到现在的新生儿还有没有田分?

  近期,我在处理网上举报投诉过程中,发现一个关于不给新生儿分地的问题,不禁引起了我的关注。

  诉求内容大致是这样的:阜新县老河堡乡某村对13岁以上的孩子有地,13岁以下的孩子都没有地。土地是在13年之前做的调整,当时承诺3年小调,5年大调,当时留有部分机动地,这部分地应该是留给新增人口的,但现在孩子们却分不到土地。

  经查:从今年四月份开始,阜蒙县老河土乡某村部分村民多次找到乡领导,要求给他们2002年以后出生的小孩分土地。
  但按照有关规定:97年农村土地改革时,96年10月1日以前出生的小孩,分给了一份土地,以后出生的小孩不能分给土地。
  为此,县纠风办与老河土乡政府调查后提出以下处理意见:1.严格执行土地改革政策,按96年县乡地改文件,该文件规定:“生、娶不再分地,死、嫁不抽地转为租赁经营”。抽回的机动地应划成2亩或2亩以上地块,本组村民优先有承租权;2.为了稳定土地承包,今年村里可以组织抽回原没抽的机动地,分块、抓阄承包;3.村、镇两级做好群众工作,用法规、政策教育好村民,使群众了解国家的土地政策。

  相信看完上面的事例,大家不免会产生一个疑问,到底新生儿应不应该分地呢?其实总的政策、大的方向是一致的,就是说不管以前对小孩分地的政策是怎样的,因为各地区的县区、乡镇、村屯都有不同政策,但现在执行的是一个村如果有地,就应该给孩子分地,但没有地是不能打乱重新分地的。

  就像上面案例中所说的96年土地调整时,除主动承包土地的村民及村内其他用地外,村里还剩余机动地的以小组为单位,平均分给新生儿。如出现因承包人单户死亡、外嫁他村又分得新地和转为非农业户口后自愿放弃原承包地等情况,村里召开村民代表会抽回原承包地,以抓阄等方式重新分配抽回地块。虽地块质量存在不等现象,但新生儿分得的土地面积是均衡的。

  其根本旨在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从而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有如下保障和维护承包人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从上面的二段法条不难看出,给新生儿分不分地,前提为是否需要土地重新调整、村里是否有地可分。 但这个“有地”可分,一般来说就是村里的机动地,现在多数村已没有机动地可分了。目前,在土地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部分有“实力”的村子采取分不到地就补钱的方式,以缓解分不到地的农民对子女未来的担忧,但这一方式不可能得到普遍推广,因为“钱从哪来”的现实问题又迎面袭来,政府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一庞大资金空洞仍是未知数。从我们日常接到的咨询来看,询问村里不给新生儿分地的事在不少,有些时候投诉许多问题,其中就夹杂着盆地问题,那我们又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呢?

  首先,我省有《土地承包条例》,国家有《土地承包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简单说:“就是生的不给地,死的不收地”,当然这都是有前题的。即新生儿在本村没有土地的情况下,不能重新分地,从别人哪给他抽出一部分。对过世的老人,只要不是单独户口,就不能抽回承包地,这些是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其次,对新生儿的承包地问题,群众想咨询有关政策就到当地乡镇农经部门询问就行了,这是多年来一贯的政策。
  最后,广大农民并不是不知道有政策,只是对此想不通,有关部门已经为此宣传好多年了,但从网上咨询或投诉来看,农民甚至包括部分农村基层干部也有想不通,或有不理解的时候。但只要是相关部门能在群众咨询时给予耐心解释,相信广大群众对国家政策会给予支持和理解的。以

  但是,如果一直是按“三年一小动,五年一大动”,就不能今年一下就说以三年前小动过的土地为标准,而是要重新再动一次,分配均匀了,再来按照国家新的土地政策来执行“土地长期不变”。

参考资料:http://www.mxwz.com/fmxwt/cbrbk/2008-12/20081216192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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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4
  土地政策包括土地承包政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好多方面,但主线不变,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 经 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 据 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 由农 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 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 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 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 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 发包 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 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 定 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 偿 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 转,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 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 细碎化问题。土地流转+得搞强迫命令,确保+损害农民权益、不改 变土地用 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 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 货农户承包 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逐步健全县乡 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 政策咨询、合同签订、 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农场 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 稳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3、宗旨不变: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必须固本强基,始终把解决 好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城乡发展一体化作为 解 决“ 三农” 问题的根本途径; 必须统筹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 城镇 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着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2个回答  2009-01-11
不会搞成土地私有化。新生儿应该有田分的。
第3个回答  2020-10-22
我们这边也是这样,高邮市甘垛镇启南村,同样的是分土地已有二十多年没分,存在死者有土地,出生二十多年了没有土地,问了村干部讲国家政策生不添死不减,又续三十年不动,那有些人一辈子都没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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