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 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 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 不服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4)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 (8) 房地产开发 、经营(包括 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屋建设、合作建房、 商品房买卖 等)的案件; (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 (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 (11)新类型案件; (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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