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有哪些工时制度?
《劳动法》出台后,我国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原有的等级制被打破,在一个基层铁路企业内所有人都是企业员工,包括站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不同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不同的工种实行不同的劳动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铁路的劳动制度有以下几种:
1.标准工时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3.不定时工作制
其中2、3被称为特殊工时制,实行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国家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相同,超过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不支付加班工资。
国家规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是8小时,周40小时,月166.64小时,标准工时制按此执行,目前我们铁路基层站段一般都是科室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有的干部需要值班查岗占用休息时间的依法是应支付加班费的,但因为大部分人员不太明白工时的规定,明白的也不敢稍有微词。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按周、月、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一般分为轮乘制和轮班制,被大部分一线生产车间采用,司机实行轮乘制,其他多实行轮班制。
不定时工作制,目前只有各车间干部采用,只不过大多数干部也说不清楚自己实行的是哪种工时制度,有事时车间干部是必须随时到场的,休息时间自己掌握。各个中间站的站长和副站长轮班在单位值班的应该按轮班制算,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
二、铁路职工到底超不超劳,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铁路职工超劳与否应根据各自所在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计算出工作时间,再与国家标准比较,超过国家标准的就是超劳,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同的岗位的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计算,以七台河站为例叙述如下:
国家标准工作时间:
一年要在单位出勤被考核的时间是(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节日)×8小时=2000小时;
一月要在单位出勤被考核的时间是2000小时÷12月=166.67小时;
一日要在单位出勤被考核的时间是8小时。
(一)某站科室的工作时间:上午7:30-11:30上4个小时,中午休息2个小时,下午1:30-5:30上4个小时,因中午休的2小时是间休时间,不受单位制度管理不算工作时间,一天正好上8小时,周六周日休息,正常这么上是不超劳的,但如果休息时间被安排值班是要支付加班工资的,遇周六周日按200%加,遇节日按300%加,超多少小时加多少小时。
(二)某站各车间工作时间:我算了一下,轮班制中两班倒一年要在单位出勤被考核的时间是365天÷2×(24小时+0.5小时交接班)=4471.25小时,三班倒一年要在单位出勤被考核的时间是365天÷3×(24小时+0.5小时交接班)=2980.83小时,四班倒一年要在单位出勤的时间是365天÷4×(24小时+5小时睡觉+2.5小时交接班)=2874.38小时。
而按国家标准工作时间上班一年要在单位出勤被考核的时间是(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节日)×8小时=2000小时,比较一下,两班倒时职工一年要比国家标准多出勤2471.25小时,三班倒时职工一年要比国家标准多出勤980.83小时,四班倒时职工一年要比国家标准多出勤874.38小时。而单位除了按标准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及节日加班工资外,没有支付过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以上超出的时间铁路管理部门是不认可的,他们认为按照他们自己计算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不超劳的,但我认为超劳,因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国家是有严格规定的,一是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二是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铁路管理部门这些手续都没有,所以他们那些自己制定的核算工作时间的办法是不合法的,不能按他们自己的规定算,按他们的规定算职工天天在单位上班都能算出不超劳。
因为他们那些自己制定的核算工作时间的办法不合法,所以轮班制中规定的那些间歇时间不算工作时间,有活还得干活,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离开按离岗处理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既然被单位考核管理了就应该算工作时间,想不算工作时间必须与职工、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协议铁路单方面规定不算工作时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若单位间歇时间不限制职工自由,不予考核,就不应该算工作时间。这些关系必须搞清楚。
另外,实行轮乘制的司机因为轮乘没有固定的规律,只能按实际出乘的出勤时间计算工作时间,同样,机务部门制定的那些核算工作时间的办法也是不合法的,不能按他们的规定算,要主张出勤至退勤之间的被考核管理的时间都算工作时间,可算出完成一张报单的平均工作时间,再算出平均每月完成多少报单,就能算出一月大致超劳多少时间,一年超劳多少时间了。
三、超劳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我们超劳的时间从何时起算,根据国家规定,从《劳动法》出台起至今20年内的你都可以计算在内,自1995年至目前,我在单位出勤超过国家标准工作时间已超15000小时,这些时间单位没有支付我加班费,相当于白白为单位工作了7年半。
如已经给调休了则不算加班费,如果加班了没有调休则,有三天是法定假日应支付平日工资的三倍,有四天是周六日休息日应支付平日工资的两倍。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 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扩展资料
对于加班事项的举证劳动者举证办法
1、加班前可以搜集的证据,比如单位领导用QQ通知加班,在内网上公布加班人员名单,单位张贴书面加班通知,写有作息时间的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都可以对其进行截屏、拍照或复制留存。
2、可以保留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一些记录;注意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内容进行记录,将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会议内容记录下来。
3、加班后,劳动者要争取有同事出庭作证。要保留加班后向单位报销出租车费及报销理由的复印件,以及主张加班费时的录音、qq聊天记录等视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