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是什么

如题所述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对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属于消极性的法律事实,外延过于宽泛,要当事人对此种事实进行否定性证明,实际上极为困难。如果再辅之以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则更为合理,也更为科学。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真正原因有多种,既存在债务人主观上的不愿清偿,也包括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无法清偿,而只有复合原因导致的不能清偿,才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
三、为防止债务人借破产之机逃废债务,应坚持复合原因,应避免进入破产程序,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四、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而言,一般要求其举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不抵债,对于债务人申请破产而言,一般要求其举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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