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lv东风小康能在汕头市上户吗?

国lv东风小康能在汕头市上户吗?

一、国lv东风小康能在汕头市上户的。
二、依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3、4阶段)》(GB18352.3-2005)第4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4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4标准的要求;生产、进口上述产品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按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三、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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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6-27
  国V标准发布时间:
  国家环保部与工信部发布了2016年第4号公告,公告指出,从2016年4月1日起,全国将有11个省市将全面实行汽车国五排放标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将全部执行国五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省份还是限制的国IV的标准。
  什么事国V排放呢?
  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五标准”。简单来说国五标准就是国三国四的升级版,目的就是为了让汽车更进一步降低尾气污染排放从而更加环保。
  目前已知实行国V标准的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其中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已经率先实行了国五标准)。具体请到到底车管所或相关部门咨询。
  汕头市属于广东省辖市,应该已经实行国V标准了,所以对于国IV的东风小康是不能够在汕头市上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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