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行政处罚

如题所述

违反广告法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由广告法规定,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通过行政法律程序对广告行政违法行为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我国广告行政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禁止的其他情形。由广告监察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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