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吗

如题所述

不需要。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离职手续一定要本人亲自办理,但在实习中离职手续是要本人亲自办理比较好,离职手续需要办理工作交接的。
可以采取写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的方式办理。
1、从理论上来说,可以通过由该员工写授权委托书的方式,让其他人代为办理。最保险的方式是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但是这个是实际中是不太可能的。因为既然可以去做公证了,那还不如直接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了。花费的时间成本太多,员工也不会愿意这么做。所以,一般来说,仅要求员工写一个授权委托书,并且签字按手印,复印自己的身份证和被授权的人的身份证,交给公司。
2、这种方式存在风险。采取写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的方式办理。公司无法鉴别授权委托书员工签字真伪,离职员工完全可以故意让其他人代签授权委托书,在获得工资、补偿等经济利益后,转而称其与被委托人之间无任何委托关系,公司向错误的对象支付了相关款项。此时公司将面临重新支付相关款项的风险。当然,如果离职手续只涉及离职员工向公司返还财物,而较少涉及公司发放相关款项的,则写授权委托书的方式已经足够控制风险。
3、离职手续要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同企业大致相同,相关的细节可能存在一定出入,大致内容如下: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离职申请表》,又相关领导签字;核对考勤,包括离职当月以及上月以确定未结算的工资;领取人事部门的离职档案,包括离职证明、社保缴纳凭证、公积金金龙卡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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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4-13
是的。

离职手续需要本人和公司人事部进行办理,需提交辞职报告,报告上必须本人签署姓名。提交辞职报告后,交接工作完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得到离职证明,用于下一家单位办理入职时使用。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此看来,公司也会要求本人办理离职手续的。
如果实在没办法本人办理,可以和公司协商,以快递方式或者委托人方式办理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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