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问的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指定医院,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九条: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个范围很大,基本每个设区市都有好几家有资质的医院。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一定知道,但是我也不能确定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的指定医院是否属于应予公开的行政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且对犯罪分子实行监外执行,必须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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