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定要提供 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吗

如题所述

不用。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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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5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中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可见并不是必须要有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4-05

原告需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真实地址。

如果原告是个人的,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如果以单位名义起诉,则要准备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要有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起诉状,根据被告情况准备起诉状的复印件,立案时要向法院提交比被告人数多一份的起诉状,同时自己手里还要留一份起诉状。即两个被告的情况下,要向法院交3份起诉状,同时自己手里要留一份,以备开庭用。

关于证据。要准备的证据份数,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是和立案时起诉状的份数一样的,也要提供复印件。

以上的材料最好用A4的纸复印,被告是单位的情况下,可能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基本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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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10-01
2020年9月24日本人带着起诉材料,包括被告人姓名、手机、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去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人民法庭立案,法庭不依法立案。让我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信息。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立案要求。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天心区南托人民法庭不依法立案,然后我去天心区人民法院信访,天心区人民法院依然拿不出要求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的立案法律。不处理。然后我去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要求监督。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说不归他们管,让我到天心区纪委投诉。之后我去了纪委,纪委也说不归他们管。又把我带到天心区人民法院信访,登记了一下。来回踢皮球。依然没有结果。

为什么我们已经有了法律,有了法律解释,还不依法办事。党中央要求依法治国。我们的法律形同虚设。
第4个回答  2019-08-12
我认为这是一条纵容被告(加害人)的恶法。被告怎么可能会把身份证给你去复印???知道对方的住址、姓名、电话号码还不行吗?真是搞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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