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该不该废除死刑?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10-16
中国的犯罪成本已经够低了,再去除死刑我不敢想象社会会变成什么样了。
第2个回答  2018-02-03
这里涉及两个存在一定矛盾问题,一个是现实的可能性,一个是法理的逻辑性。
首先,从法理和社会文明的角度上看,废除以暴制暴、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古老的死刑制度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趋势。
而且,从死刑的效果上看,死刑并不能抑制犯罪,反而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会促使犯罪的升级。
比如:一个杀人犯杀人之后,知道自己必然被判处死刑,那么,他可能选择的路是自杀或更疯狂地杀人、无所顾忌的犯罪。这样的罪犯才可怕,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比无死刑国家的罪犯可怕的多,当一个人发现自己被捕必然要死亡的情况下,人必然走向极端,他的凶残程度和拒捕强度都是最大化的,其行为的可控性也是最低的。
在现实生活中,重罪行为虽然不常见,但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甚至一个普通人由于一时的冲动都可能成为一个杀人犯,一个本来在家乡循规蹈矩民工由于过节回家没钱,临时起意盗窃、抢夺,甚至犯下抢劫重罪。
这些人在生活正常情况下,都是普通人,因为一时的冲动和环境逼迫下临时起意犯罪,对社会而言并没有非常大的危险性,经过牢狱的改造完全可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如果因为刑罚过重,就可能导致他们一步步走向极端,从一个普通人转化成为凶残的暴力罪犯,而死刑和重刑罚往往正是导致他们步入不归路的重要原因。
人类制定重罪和死刑的原因之一,就是古老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复性的惩罚,死刑这种合法剥夺生命权刑罚是显然不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脚步。
虽然,我们学习法学的法律人和几乎所有的法学大师都普遍认可废除死刑制度,但是,现实中国为什么暂时无法废除死刑。
这里还涉及一个现实问题,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改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大幅度短时间改变法律,即使是正确的方向,也可能导致现实生活的大震荡。
因为,社会和公民已经适应了某种幅度的刑罚,社会机制和运作也已经成形,突然大幅降低刑罚,可能导致社会功能的不适应而紊乱,还有社会公众的心理不适应。
例如:监狱的执行成本大幅上升,因为死刑是最有效率的降低监狱执行成本的刑罚,养一个人几十年,还要支付管理者和监视者的工资,对比直接枪毙(有时还可以免费获取死者的器官)之间的国家成本显然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发展中国家的监狱往往由于经济问题,无法做到现代文明的标准和基本的人道主义。
在社会公众角度,由于教育和文明程度的发展滞后,多数公众在心理上还是延续重刑罚概念,简单地认为重刑罚才能抑制犯罪,对于政府而言也没有意愿废除死刑,既吃力又不讨好,因此,必然以类似于经济改革的渐进的方式推进死刑改革,而不能马上进行死刑的革命。
是否废除死刑,在法理界、学术界基本没有大的争议,但是对于什么时间,如何废除还是存在争议的,这个问题相当大,不是几句话可以阐释的。
总之,我个人认为,死刑的废除方式最经济和可行的就是降低死刑的使用,直至若干年后废除。当国家死刑执行从每年几千人降至每年几个人的时候,死刑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刑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另外,像美国那样存在真正的无期徒刑(不能转化假释)或判处几百年徒刑的罪犯,让他们永远失去自由比直接让他们死去也许更难受,对犯罪更具有震慑力,也更有层次,让每个罪犯都存在回头的余地。毕竟罪犯也是人。
对于补充问题的回答:
马克思当年曾经说过,最严重的犯罪往往是宣布死刑判决后发生的。而且,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所抵销。故不能单纯强调和过分依靠重刑多杀来维护社会治安。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国家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和让度”。也正是基于此,构成了现代政治最基本的理念,同时,这也是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但是,公民能否把生命权交给国家呢?洛克先生说:“人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和刑罚》中也明确提出,死刑制度不符合国家的性质,违背社会契约的原则。那么,国家的杀人权来源于那呢?
邱兴隆教授“在学者尚未形成自己应有的独立的学格、人格的国度,是很难提出废除死刑的问题的。”但是,仅仅有几个学者有独立的学格、人格也是不可能废除死刑的。更需要的是我们不仅有这样的学者,而且还要把学者的这种独立之精神(一种自由精神)传播给群众,让群众掌握这种精神的时候才能真正的成为废除死刑的人文精神的基础。
一些国家之所以废除了死刑或虽然保留死刑,但一年也就象征性的杀几个人或一个也不杀。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在这些国家的“终身监禁”(自由刑)在人民心中的已经达到了最严厉的惩罚。(超过生命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生命与自由在他们眼中一定程度上已经不是依附关系。而我们的国家人民普遍认为“生命是最宝贵的,其他的一切都依附于生命而存在。”于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成了我们的信仰基础,“好死不如赖活着”成了面对自由被剥夺与生命被剥夺时候的第一选择。
所以,废除死刑的关键是让更多的群众有自由的精神和信仰。只有这样的国民们,才能“用我们对人的生命的深切关注,激起对中国死刑问题的深刻反思!用我们的人文精神唤醒麻木的人性,用我们的良心吹响中国废除死刑的号角!!用我们的良知敲响中国死刑的丧钟!!!”
以上观点有部分引自邱兴隆的《死刑的德行》
我个人认为楼主的问题其实是一个答案,就是根本原因是民众的心理认知度,如果解决了这个问题,那么,死刑的废除或明存实亡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如果民众大多数并不认可,政府强行推行废除死刑,就会引发社会的强烈反弹和震荡,显然,现在社会的政府都必须考虑到民众的心理需求。
比如:现在的伊斯兰社会还不可能出现女性元首,因为,多数的穆斯林还不能接受女性统治国家的心理承受能力。我国暂时无法废除死刑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民众对死刑的给受害人带来的复仇感无法用其他刑罚替代。政府为了讨好民众,当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以此给政府本身与官员形象捞取分数和政绩。
第3个回答  2019-04-12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传统道德文化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同时我国也是一个仁义慈祥的国家,日本南京大屠杀之前,我国捐助日本上亿资产的物品,结果上演了农夫与蛇的故事,朝鲜战我国又捐助,朝鲜现在还不鸟你。现在我国有过捐助的国家少说也有10多个,可以称为世界之最。中国是个善良和谐的民族,跟其它国家有着本质的不同,虽然我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但我认为应该废除死刑,下面我就反驳下死刑保留者的观点。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答:死刑的确具有最大的威慑力,但威慑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对,是害怕, 是绝望。世事无绝对,我认为死刑转换为坐牢的年限,有着同样的效果,比如说判刑100年,一般人是无法活到100多岁的,如果一个人是20岁犯罪,那就是120岁了,他的一生都会在忏悔和感悟中渡过,罪越重,年限越高,最高可判1000年。对于很多人来说关到死比自杀更难受,更煎熬,如果条件允许,相信很多人还是比较喜欢在监狱里自杀的。
2,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罪犯再犯罪。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
答:这个解释非常的离谱,要照这么说的话,我国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只是摆设,比如说一个人犯了强奸罪,几年后,他有可能还是会犯强奸罪或者更严重的杀人罪,按这个理论,这人就应该直接枪毙,为什么还要给他机会出来造孽?
3,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
答: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伦理正义?那被冤枉判死刑的呢,他们的正义在哪里?我们不能保证所有的案子都不会出任何差错,能做100%无误吗?死刑确实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报复心,但是说的极端了,因为并不是杀人才会被判死刑,法律意识薄弱被判死刑的其它事件也不在少数。
4、执行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死刑犯人更省钱。
答:这个理由就更荒唐了,中国缺钱吗?也许以前是,现在作为世界第二经济体不存在缺钱。再说何为最危险的犯人,每个人一旦触动了内心的底线都可能成为最危险的犯人,新生婴儿出生,你能看出它就是犯人吗?
5、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并且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
答:这个理由重点是想说劳动力过剩,轻视生命成为常态。人文思想基础的意思是说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要“杀人者死”“以牙还牙”。
首先,劳动力过剩和轻视生命存在必然联系吗?显然没有。生命是自然创造的,人类没有任何理由去剥夺生命。然后“杀人者死”“以牙还牙”,话虽这么说,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有人杀了人,另外一人可能也会直接杀了他,这是冲动,但我国是文明国家,所以会交给司法机关去处理,那处理的结果一个是死刑,另一个可能是死缓,也有可能是全局推翻,出现杀人者直接释放的可能,这其中存在很多变数,根本实现不了完美的“杀人者死”“以牙还牙”。
PS:支技废除死刑的理由,人不能带着仇恨活着,强烈的复仇欲望会使你的人格严重扭曲,从此再也看不见人间的真善美,让它最后死在监狱里也算是一种安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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