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 "商品归类协调制度

如题所述

协调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指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
(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
类目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

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从总体结构上讲,《协调制度》目录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基本一致,其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
分为21类、97章。《协调制度》主要是由税(品)目和子目构成[税(品)目号中第1至第4位称为税(品)目,第5位开始称为子目],为了避免各税(品)
目和子目所列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许多类、章下加有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设在类、章之首,是解释税(品)目、子目的文字说明,同时有归类总规则,作为指
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的。

二、《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晶,它综合了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从而方便了国际贸易,避免了各工作环节的重新分类和重新编号。其主要优点是:

(一)完整

《协调制度》目录将迄今世界上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分类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还在各类、章
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他”税(品)目或子目,使国际贸易中的任何商品,包括目前还无法预计到的新产品都能在目录的体系中归入合适的位置,以确保无论
任何一种商品都不会被排斥在该目录范围之外。例如,第一章活动物,最后的税(品)目号“01.06其他活动物”,该品目包括了除本章章注所规定的“不包
括”项以及本章其他税(品)目号已有具体列名的以外的其它所有活动物。又如,第六类化学产品的最后的税(品)目号“38.24”,就包括了该类中其他税
(品)目号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这样,凡在其他地方找不到合适税(品)目号的化工产品就可放在该项“兜底”税(品)目号中。加之归类总规
则四“最相类似”原则的综合运用,这就保证了目录对所有货品无所不包的特点。

(二)系统

《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自然属性、生产部类和不同用途来分类排列,同时,还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能。因此便于理解、便于归类、便于查找、便于记忆。

(三)通用

该目录在国际上影响很大,目前已为200多个国家(地区)所采用,并且还有许多国家正积极准备,以期尽快采用。由于采用同一分类目录的国家的进出口
商品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同时,该目录既适合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合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适用于作国际运输、保险、生产、贸易等部门的商品分类目
录。因此,《协调制度》目录的通用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加之作为《协调制度》主体的《协调制度国际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保
证了该目录的有效统一实施。

(四)准确

《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品)目的概念明确,内涵和外延明了,不重复。为保证做到这一点,除了目录的税(品)目条文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外,还有作为归
类总纲的归类总规则以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加以具体说明,各条税(品)目的范围都非常清楚。如税(品)目号12.09的条文为“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
子”,凡种植用的种子一般均可归入此号,但12章的章注3又特地注明了谷物等项商品即使作种子用,也不归入税(品)目号12.09,这样就把税(品)目号
12.09所包括的范围规定得十分清楚了。

此外,《协调制度》目录作为《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一个附件,在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国还可通过对《协调制度》目录提出
修正意见,以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统一疑难商品的归类。以上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无法比拟的。

三、《协调制度》的发展

被尊称为《协调制度》之父的原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归类司司长朝仓先生指出:“目前没有哪一个国际贸易协定能够做到与《协调制度》无关,产业和贸易的
高速发展促使WCO必须及时地对《协调制度》进行更新,以免落后于时代的步伐。”这段话形象地反映了《协调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发展需要。事实上,
《协调制度》在生效近30年来,也的确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

(一)《协调制度》的影响面越来越广

1987年,《协调制度》最初的缔约国仅有32个,而截止目前,实际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200多个,全球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货物
都是以《协调制度》进行分类。WTO及其成员国都采用《协调制度》作为贸易谈判的共同贸易语言;WTO的许多产品协议,如ITA产品、民用航空产品、药品
等均已采用《协调制度》编码;大多数发达国家的WTO关税减让表也已根据《协调制度》来制定。此外,《协调制度》也为WCO和WTO共同发展的新国际原产
地规则提供了共同的基础。

(二)《协调制度》本身得到不断修订和完善

《协调制度公约》建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定期对《协调制度》进行全面的重审和修订。目前《协调制度》已经历了六个版本,分别是1988年、1992
年、1996年、2002年、2007年和2012年版本。这种健全的自我完善机制,使得《协调制度》能够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贸易格局的改变,维护
自身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三)《协调制度》不断向新的领域进行拓展

如前所述,《协调制度》最初的主要用途是征收关税和国际贸易统计,但由于其结构的合理性和内容的开放性,使得其最终成为一个多用途的商品分类目录,
为其不断适应新领域的需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协调制度》所关注的重要内容,WCO和协调制度委员会也因此
逐步加强了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及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EW)的合作,并通过发放建议书和增列子目的形式对受控制麻醉品、化学武器前体、及有
害环境物质的贸易情况进行监控。在这些新的领域,《协调制度》所被寄予的厚望正如鹿特丹公约第13条所述:“各缔约方的会议应敦促世界海关组织为附约所列
的化学品确定适当而具体的《协调制度》编码。某一种化学品的编码一旦确定,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在其出口运输文件上列出该化学品的编码。
《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我国海关自1983年开始研究《协调制度》,并参与了对《协
调制度》的制订工作。1987年,我国海关将《协调制度》译成了中文,并开始着手对原中国海关的税则目录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根据《协调制度》进行转换。
1992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同年6月23日,我国海关又根
据外交部授权,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字成为《协调制度公约》的缔约方。

一、中国海关对《协调制度》的运用及其发展

多年来,我国海关积极使用《协调制度》实施进出口管理,参与《协调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运用《协调制度》规则在国际场合争取我国的经济利益,
施加我国的影响。使得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执法与国际接轨最早、也是最为成功的项目之一。

(一)在完全采用《协调制度》各个版本的基础上构建起我国的商品分类体系

我国加入《协调制度公约》后,对《协调制度》采取了直接适用的方式,分别按时实施了1992、1996、2002和2007版《协调制度》。

我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的载体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其中的商品号列被称为税号,为征税需要,在每项税号后列
出了该商品的税率。《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转换而来,其内容在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完全一致,而且,我国会根据《协调制度》的修订和我国税收、海关
统计工作的需要对《税则》进行修订,以适应《协调制度》的发展。

此外,WCO为使各缔约国能够统一理解、执行《协调制度》,编制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我国也将其完全翻译过来并据此制定了《海关进出
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在此基础上,我国还针对本国增列的子目逐步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二者共同构
成了对《税则》的有效补充。

(二)根据本国进出口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协调制度》予以充分扩展

《协调制度公约》第三条“缔约国的义务”第三款规定“本条规定不影响缔约各国在本国的税则目录或统计目录中,增列比《协调制度》目录更为详细的货品
分类细目,但这些细目必须在本公约附件所规定的六位数级目录项下增列和编号。”因此,我国海关采用的《协调制度》分类目录,前6位数是HS国际标准编码,
第7、8两位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加列的本国子目,同时,还根据代征税、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需要对部分税号增设了第9、10位附加代
码。随着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商品种类的日益繁多,我国商品编码的数量也从1992年采用《协调制度》之初的6250个增加到了2011年的超过
10000个。

(三)建立了系统的《协调制度》管理和执行机构

主要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海关三部分组成,其具体职责为:

1、国务院:制定《税则》,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

2、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
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3、海关:负责对《目录》制定、修订工作,以及对《税则》的具体执行工作。为提高商品归类管理水平,海关总署还在北京海关成立了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
归类办公室,并在广州、天津、上海、大连海关成立了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分中心(简称“一办四中心”),负责全国海关的商品归类职能管理。同时,海关总
署还借鉴世界海关组织的作法,成立归类技术委员会和科学分委会,开展归类研究,解决归类疑难问题,在归类工作体系中引入专家决策机制,积极发挥专家在归类
决策中的作用。

(四)《协调制度》在我国发挥作用的领域越来越得到拓展

《协调制度》最初在国内主要被用于海关税收和贸易统计,然而,随着对进出口贸易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其发挥作用的领域也越来越宽广。近年来,外
经贸部与海关总署合作,将许可证商品纳入HS目录管理,实现了联网传输海关统计数据和联网核销管理;海关总署与国际机电管理部门和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合作
制定了机电产品商品目录,并根据商会对有关机电产品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列了本国子目;与国家税务总局合作以HS编码为基础加强对出口退税商品的核销管理;与
外汇管理部门合作加强了对出口结汇、进口付汇管理等。目前,我国有19个部、委、办、局对不同种类的进出口商品提出了监管要求,这些要求大都需要海关在进
出口环节进行实际监控,而这些都必须以统一的商品分类标准为基础。此外,作为《京都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了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
则,并把税号改变标准作为判定“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标志了协调原产
地规则在我国的正式适用,从而进一步开拓了《协调制度》在我国新的应用领域。

(五)努力运用《协调制度》维护本国利益

由于《协调制度》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标准语言”,因此,国家的贸易政策就会不可避免地在《协调制度》上得以体现,这也就是所谓的“《协调制度》的本
国政策性倾向”,各国在WCO归类技术议题上的争议,往往都隐藏着各自的经济利益背景。我国海关自实施《协调制度》以来,参加了WCO归类技术委员会的历
次会议,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从最初的完全被动接受WCO的归类决议,到现在逐步掌握游戏规则,在充分尊重《协调制度》原则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有利与本
国经济利益的商品归类结论,中国海关正以一个大国海关的姿态在《协调制度》的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以来取得的成效

中国海关实施《协调制度》近二十年来,商品归类工作已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作业模式,同国际通行惯例已基本趋于一致。回顾《协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大大便利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采用《协调制度》后,中国海关的商品分类目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形成了一致,我国政府采用的对外贸易统计数据也
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海关统计为准,因此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国际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国际贸易统计的可比性及国际贸易谈判的可操作性。

(二)促进了进出口管理的规范统一,确保了我国税收政策和贸易管制政策的有效实施。《协调制度》已成为国家制定税收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基本工具,我国
政府对进出口货物采取的关税和贸易措施大部分都是基于《协调制度》目录制定并向外公布的,如:进出口关税、进口代征税、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环保证、
商检证等等均已以《协调制度》商品编码形式体现,使政府管理拥有了统一规范的语言,保证了关贸政策的确定性和可预知性,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进出口管理的规范
化和制度化,减少了执法随意性。

(三)大大提高了海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一致性和工作效率。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商品归类成为海关征税、监管、统计等各项工作的统一基础,较好地
克服和避免了对政策执行的随意性;同时,也有效地消除了因海关征税、统计、监管工作应用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所需相互转换而对工作效率造成的影响
(1992年前,海关征税、统计、监管分别使用不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为海关的信息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协调制度第四审议循环(2012年版协调制度)主要修订原因介绍

为适应国际贸易及商品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
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即一个审议循环)。2009年6月召开的WCO理事会第113/114次会议上通过了第四审议循环的相关修订意
见,标志着协调制度第四审议循环的结束。根据第四审议循环的结果,《协调制度公约》各成员国将于2012年正式实施2012年版《协调制度》。

2012年版《协调制度》在2007年版基础上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共有225组修订。修订后,《协调制度》六位子目总数将从5052个增加到
5205个。这次修订涵盖的范围较广,涉及53个章的产品。201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的原因和考虑主要为以下几种方面:

(一)因应世界粮农组织的要求,为加强《协调制度》在国家及地区层面粮食安全及早期预警的应用,以使其更符合FAO粮食安全计划的统计需求,提升HS面向国家及地区的粮食安全分析的适用性,对1-16章的部分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和子目进行相应的修改。

主要包括:

1、为在国际贸易中占重要地位,贸易量大的农产品增列子目。例如:在第三章多个子目项下为挪威海鳌虾、冷水小虾及对虾增列
子目;在第三章多个子目项下为主要淡水鱼品种(罗非鱼(tilapias)、鲶鱼(catfish)、鲤科鱼(carp)、鳗鱼(eels)、尼罗河鲈鱼
(Nile perch) 、黑鱼(snakeheads)),增列相应子目等。

2、为在国民生产中占重要地位的产品,对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有重要经济意义的家禽类商品增列子目。例如,为鸭、鹅、珍珠鸡等增列;

3、为种植用种子增列子目。种子是农产品中最重要的产品之一,受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其产值每年达到数十亿美元,所以需将种植用的种子与食用的种子区分开来。在第十、十二章中增列了种子的子目。

4、为油、脂及涉及食品安全的产品增列子目。例如,在品目15.01项下为猪油分列子目;在品目15.02项下为牛羊油脂分列子目。

5、为部分地区涉及粮食安全的产品增列子目。例如为蛤、鸟蛤及舟贝增列子目,在品目07.09项下为巴姆巴拉豆、木豆的产品增列子目等。希望此举能提供准确的贸易统计数据,改进对地区粮食情况、营养情况的分析,更好地评估生产及供应情况,通过统计农业及渔业获得产品,估算地区的生产是否能达到适当的营养需求。

6、根据贸易实际分列新的产品种类及具有潜在重要性的经济产品。例如,为除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新增品目03.08,同时受这些产品品目结构调整的影响,又对第十六章相关注释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为第九章部分调味香料产品分列“已磨”及“未磨”子目。

(二)因应新技术发展及新产品贸易的需要,对部分章注、子目注释、品目和子目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列。如:修订“免疫制品”的定义,对涉及品目30.02的相关章注进行修订;为生物柴油新增品目38.26,并在第27章、第38章新增或修改相关的章注释;

(三)因应贸易便利化的需要,为贸易量大且存在归类争议的产品新增子目。如根据我国提的议案,为“登机桥”新增了子目
8479.71和8479.79;为“百合花”新增子目0603.15。针对目前卫生用品根据其材料归类存在归入多个品目的可能,且容易出现归类争议的情
况,为卫生巾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尿布衬里及类似的卫生用品增列品目96.19,并新增章注释。根据美国所提议案,为蔓越橘果及蔓越橘汁在子目
2008.90及2009.80项下增列子目;根据哥伦比亚提议,在品目17.01项下为非离心甘蔗糖分列子目并新增或修订第17章子目注释。

(四)因应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对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产品的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

主要包括:1、《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公约,为便于监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新增子目2903.71至2903.75;2、根据《鹿特丹公约》中新增的化学
物质名单,再次对《协调制度》进行修订,为危险化学品及杀虫剂增列子目,如为4,6-二硝基邻甲酚〔二硝酚(ISO)〕及其盐新增子目2908.92;在
税目29.31下,分别为四甲基铅及四乙基铅,和三丁基锡化合物拆分新子目2931.10及2931.20。

(五)因应监控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需要,对重要的易制毒化学品增列子目。例如,为“去甲麻黄碱及其盐”单列子目2939.44。

(六)因应贸易界和《协调制度》应用方提出简化《协调制度》的要求,对国际贸易总量较低的商品品目(年贸易总额低于1亿美元)和子目(年贸易总额低于5000万美元)予以合并或删除。

(七)因应《协调制度》规范统一的需要,为了减少混淆、正确理解应用《协调制度》,通过类注及章注或子目的重新修订对某些
品目的产品范围进一步明确。如子目4706.93的条文“半化学浆”修改为“用机械与化学联合制浆法制得的浆”;为英法文不一致的原因修订第21章“水
果”的表述(对中文无影响)。新增第42章注释,以明确“皮革”的定义,并修订子目4202.11、4202.21、4202.31、4202.91条
文。
《协调制度》改版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此次《协调制度》修订涉及商品范围较广,相应的我国《进出口
税则》的调整也会较多,商品税号会发生删除、增列、合并等,部分税号的商品范围也会发生改变,影响是肯定会存在的。例如,仅农产品中的鱼类调整,涉及8个
品目的调整,而我国2010年这几个品目的进出口贸易量达1126,491万美元(进口245803万美元,出口880688万美元);涉及十几个税号的
婴儿尿布、尿布衬里等卫生用品的调整,2010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量达86,739万美元(进口16,220万美元,出口70,519万美元)。

由于较多商品的税号发生了变化,除涉及到企业实际的进出口利益外,海关及企业同时也需要一段适应期,可能会影响到通关的速度。为了尽快适应这次《协
调制度》修订,建议企业以及报关行业等提前关注和了解2012年版《协调制度》的修改情况,参加海关举办的相关培训,尤其对于自身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变化情
况要事先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以缩短适应期。

当然,为减少《协调制度》调整带来的影响,目前我国确定的转换原则是税号的改变与2012年版《协调制度》保持同步,但对于2012年即将实施的关
税税率、进出口监管证件以及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税率与特惠税率,仍会根据我国的承诺认真地履行,不因这次修订而作大的调整,保持进出口贸易政策的稳定
性。

由于此次《协调制度》的修订是全球范围的改动,出口企业在了解《协调制度》修改的内容的基础上,应着重了解相关出口目的国家在转换过程中,商品税号
及税号所包含的商品范围是否发生变化,同时也应关注到税号所承载的相关税率、监管条件等是否有发生变化;尤其对于有协定税率的商品,更应了解相关国家在税
则转换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原来的承诺,出口企业的自身利益是否得到保留等,如有变化应提前做好准备并及时向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对于一些国家或地区,由于
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届时可能不会在2012年年初就及时实施新版《协调制度》,而仍在使用2007年版《协调制度》或更早的2002年版《协调制度》,对
于出口到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企业应特别注意,会存在商品分类上的差异。
海关为推动2012年版《协调制度》实施的相关举措

我国作为《协调制度公约》缔约国,及时准确地翻译并执行WCO对《协调制度》的修订内容是我国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的需要,也是保证我国经济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授权,为了保证2012年版《协调制度》实施前的翻译、转换等各项准备工作顺利开展,从2009年8月起海关总署关税征
管司组织政策法规司、综合统计司以及全国海关的归类专家组成课题组,全面开展2012年版《协调制度》翻译及我国《进出口税则》转换工作。经过二年多的时
间,课题组工作完成了201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的翻译及我国《进出口税则》的转换工作,目前正紧锣密鼓的开展海关内部、相关部委及行业协会的培训宣传
工作。确保2012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2012年版《协调制度》。

为了保证2012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良好应用和以此为基础的我国2012年《进出口税则》顺利有效实,海关总署已出版发行了2012年版《协调
制度》目录修订培训系列教材并组织转换归类专家录制了培训讲座,培训内容重点介绍2007年版与2012年版《协调制度》转换内容,其中包括转换的结果、
商品转移的情况、转换的相关背景及新增商品相关知识介绍等。各企业可联系当地报关协会,咨询培训教材和培训讲座的征订。

为了便于企业了解改版的情况,海关总署在互联网站上开辟相关介绍、咨询专栏。企业可在该平台上,咨询了解相关商品的变化,也可咨询所在海关的归类职能部门或北京归类办、上海、天津、大连、广州归类分中心了解相关情况。
以上信息来源:海关官网
http://www.customs.gov.cn/tabid/45892/Default.aspx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