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地性质转变超过500亩需经什么部门批准。

如题所述

  1公顷=15亩;500亩约等于33.4公顷。基本农田外,省级政府审批。(具体负责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市、县两级无权审批。

  一、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征用)

       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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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08
变更土地性质需要注意权限、原则、程序三方面的问题。
  
1、权限问题: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必须经当地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般规委会主要成员为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因此当地一把手必须对此事不反对才有可能。
  
2、原则问题:当地规划局、国土部门分管部门、分管副局长、一把手应该支持并同意(主要是规划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变更费用的核定和是否有相应的土地利用指标核定),因此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同时原则上挂牌、拍卖用地不能变更(除非上述核心政府管理层认为有相当合理的理由) 
 
3、程序问题:首先土地方向规划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规划审批—国土部门征询意见—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核—国土部门费用核定—规划同意变更,与国土部门签订变更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必须报批。
第2个回答  2015-06-08
土地用地性质转变超过500亩,原则上需要经过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3个回答  2015-06-03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500亩约等于33.4公顷。根据以上规定:
  1、属于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4个回答  2015-03-26
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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