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顷=15亩;500亩约等于33.4公顷。基本农田外,省级政府审批。(具体负责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市、县两级无权审批。
一、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征用)
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