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电井周边多少米不准许建养殖场

如题所述

  饮用水水源的水域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内的水域为一级保护区。
  2)取水点至上游1000米、至沿岸、到中泓线的水域内且在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的水域为准保护区。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五、在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六、在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七、在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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