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编制,被聘用教师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吗?

我是一名高中教师,在某市高中执教已经三年.没有编制,是被聘用的.我们只有基本工资和课时费,周末,节假日补课费算上,每年每月平均下来也就1300元.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之类的根本没有.当时签定合同的时候,学校只是口头承诺本科生的待遇和在职教师的待遇一样,当时很珍惜已经得来不容易的工作,没有考虑很多.后来我们向学校提出要求,学校敷衍塞责,常以 "今天不安分工作,明天努力找工作 "来吓唬我们这些被聘用教师.在校的一百多名被聘用的教师没有人再敢提起这事.该校本是公办高中,后来学校扩大规模,私人投资,也就是半私半公吧.我们这些没有编制的大学毕业生就这样工作在高负荷劳动的高中学校里,没有一点的安全感,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可能被一脚踢出去吧,除了教学经验,我们一无所有.请问:没有编制,被聘用教师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不管你们学校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是公办单位,你和你们学校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你的社会保险没有缴交等问题可明确向单位提出;单位不予解决,可向教育局反映。解决不了可向劳动保障局投诉或者申请仲裁。不要有太多的顾虑,还是越早解决比较好。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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