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牡丹江市区出租汽车的管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牡丹江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并不是要收回出租汽车,而是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期限,根据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16号):“要对原行政审批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进行清理,没有经营期限的要重新确定经营期限,经营期原则按车辆已使用年限的新批准的经营期限合计不超过8年确定”。因此拟确定我市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期限从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为8年。(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政府无形的公共资源。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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