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资产折余价值是否资产损失

如题所述

企业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900万元,政府补偿款1000万元,不存在资产损失,因此也不存在资产损失申报扣除问题。  企业被拆除资产折余价值900万元暂在搬迁收入中扣除。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应当将被拆资产折余价值、被拆资产的拆除费用,基于被拆资产从政府取得的补偿收入、处置收入放在一起考虑是否发生了资产损失。多数情况下,由于政府给付的补偿价值较高,因此被拆资产并不会发生资产损失,因此也不存在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不能和被拆资产折余价值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混为一谈。无论是否对搬迁补偿处置收入计税或者给予优惠,税法从来都没有将其界定为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根本也不是一个关于不征税收入的政策性文件。在这个基础上,搬迁处置收入需要依法计税,拆除费用和被拆资产的折余价值属于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当然可以税前扣除。  在提问中,一方面要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于搬迁补偿收入给予必要的扣除并给与其延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遇。另一方面,被拆资产的折余价值在实际处置时并不马上计入当期扣除项目,而是递延到对应的搬迁补偿收入按照118号文规定的口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当年,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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