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份(交房时间),我购买了一房屋(5楼).2008年8月份,装修完毕.2008年12月份,物管打电话通知我说,3楼,4楼厨房的墙面出现了渗水的情况,可能我5楼水管造成的渗水,要求我配合把这个问题处理好(破坏墙面,重新排管).
我想问问大家:
一、3楼,4楼厨房的墙面出现了渗水的情况(我装修的时候根本就没对墙面进行过任何的敲打,只是在墙面贴池砖),责任在谁?
二、破坏墙面,重新排管后,该由谁承担修复墙面的费用?
三、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开发商有无责任,有无时间上的限制(过了1年时间,如果不是因为装修问题引起的),开发商对此应负责任吗?
四、如果是我的问题引起的三、四楼渗水,我是否违法了《物权法》的规定?
希望大家多给点意见,小弟先谢了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