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随便改开庭时间吗?

我的离婚官司从2004年4月就开始诉讼了,6月开了一次庭,因为要让法院提出证据第二次开庭是7月份,可是因法官病了没人去调证据去该到8月,开有该开庭了,法官有说没时间调证据呢让等他有时间调了证据在开庭,现在到好连个开庭的日期都没有了。我想知道这样合法吗?法院可以这样办吗?我因该怎么做????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很严格的。除非发生一些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发生特定事由,在卷宗里也有详细记载。

如果事情确实是法院更改开庭时间,可以持立案通知书及缴费单据,向该法院监督部门或者院长信箱反映。如果没有答复,也可以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科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指出: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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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16
我来回答吧,不合法,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其是离婚纠纷案,都有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也就是说有一个月的时间,他所说的病了可以委托其他审判员开庭审理,像你这样的情况一拖再拖很少见,其中的寓意你应该明白,因为我经常参与案件审理这种情况和常见只是你这提前了,大部分会判决出来以后才拖你明白的。
第2个回答  2010-08-23
在实践中是有的,开庭只要提前3天通知就行,总的审限没有超过就行。并没有影响。
第3个回答  2019-09-09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所以,不合法,不可以这样做。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很严格的。除非发生以上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发生特定事由,在卷宗里也有详细记载。
如果事情确实是法院更改开庭时间,可以持立案通知书及缴费单据,向该法院监督部门或者院长信箱反映。如果没有答复,也可以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科反映。
第4个回答  2015-09-10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很严格的。除非发生一些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发生特定事由,在卷宗里也有详细记载。如果事情确实像你所说,你可以持立案通知书及缴费单据,向该法院监督部门或者院长信箱反映。如果没有答复,也可以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科反映。
  但是,我仍旧对你的表述表示疑问,可能你对事情的描述有失实的情况,毕竟这个事情很不合常理。
  关于延期及中止。详见下: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从而推迟审理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二、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不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一律中断。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的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三、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的区别

  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两者十分相似,但是两者也存在重要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二)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对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推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

  (三)恢复审理。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以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法定情形不同。即《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与136条的规定,以上已作叙述,在此不重复。

  四、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诉讼终结以裁定的形式作出。诉讼终结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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