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基本原则是:
1、人民主权原则,即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3、基本人权原则,即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