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个税核定征收税率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建筑企业核定征 个人所得税 的公式是以下几个方面 公式为:所得税=销售收入*应税所得率(即5%)*法定的税率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个体工商户 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0号)规定,按0,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0,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基本医疗保险 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

法律客观: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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