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生产香水精5吨,成本16万元,将0.7吨移送投入车间连续生产护手霜;2吨移送用于连续生产调制香水;1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14万元。企业当期销售护手霜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销售香水取得不含税收入30万元,当期发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6万元。已知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数为多少万元?
答案是这样的:
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20+14+30)×17%-6=4.88(万元)
该企业当期应纳的消费税=[14×(1+0.7)+30]×30%=16.14(万元)
当期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合计=4.88+16.14=21.02(万元)。
但是我不明白为什么消费税是这样计算的,这个14是从哪里来的呢??是组价公式吗??
望赐教,谢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好,您可以把这个问题放在高顿部落上,让一起考注册会计师的小伙伴一同帮你参考参考哦。另外您还可以来高顿题库免费做注册会计师的题目。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