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待金标准不低于

如题所述

江西省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多少分五类,具体如下:
1、农业户籍入伍的,不低于其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
2、非农业户籍入伍的,不低于其所在县(市、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
3、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
4、中专以上毕业尚未就业的青年应征入伍的,按在职同类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发给;
5、对超期服役或者在海防、边防、高原等条件艰苦地区服役,以及在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当年应按不低于其优待金/20%标准增发优待金。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
(1)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0%;
(3)立一等功的,增发100%;
(4)立二等功的,增发50%;
(5)立三等功的,增发20%;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一、优待金含义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指依法统筹用于义务兵家属优待的经费,说白了,这笔钱是用来优待你的父母慰问你的家庭,不是给义务兵本人的。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如何领取
入伍时,会在当地征兵办填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登记表》,并在指定银行开户,户主为父母。自入伍那天起,优待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直接发放到银行卡内。
法律依据
《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标准发放家庭优待金。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其家庭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年分别增发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国家和本省对家庭优待金的增发情形和增发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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