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药品管理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备用药品是按照各科室的实际需要储存于科室供临床急救和周转的必备药品,备用药品分为全院统一配置药品和科室专科用药,并固定品种及数量。

2、统一配置药品品种数量目录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订,以常用和抢救药品为主,品种数量不宜过多,科室专科备用药品由护士长提出药品的品种数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后到药库领取,麻醉、精神药品及高危药品按规定审批后领取。

3、科室备用药品品种及数量审批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因临床需要,确需增加品种数量的,须书面写明原因,列出变动药品明细,上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变动。

4、临床各科室应指定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护士负责备用药品的领用、保管、养护等工作,且每月自查一次。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小组对备用药品管理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科室及时整改。

5、科室备用药品确认基数后科室应建立药品登记本,每日清点,交班并有记录,药品应分类摆放整齐、有序,用后及时补充,做到账物相符。药品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6、科室备用药品应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严防药品破损、霉变、失效。储存药品的冰箱应每日两次固定时间段记录温度。

7、已经开封使用的药品,应注明启用日期及失效日期,每次取药后注意密闭保存并尽快使用完毕。

8、科室备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按照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有防盗设施,专册登记,并且有完整的使用及销毁记录。

9、科室备用的高危药品应按照我院《高危药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有专用药柜或专区贮存,药品储存处有明显的高危药品警示标识。

10、临床各科室每月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并按日期调整使用,效期在六个月内的药品,应登记近效期药品记录表,近效期优先使用,科内不用的药品科主任和护士长签字后一并交至药房进行更换。发现有标签不清、破损、变色、混浊现象,应列出明细表,科主任和护士长签字后,按药物性医疗垃圾处理。护士长填写补充备用药品审批表,重新领取该药品。

11、临床各科室取消备用药品必须由护理部、药剂科审核后退回药库,药库工作人员必须详细检查退回药品的批号、有效期、外包装等,特殊管理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第五十三条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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