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医药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医药,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合理配置人员,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相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拟定中医药发展和管理政策措施等;

  (二)对中医医疗机构、人员、服务及临床用药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扶持政策;

  (四)组织开展中医药人才培养;

  (五)组织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指导中医药科研能力建设;

  (六)发掘整理、传承推广中医药理论、技术等;

  (七)其他中医药管理职责。第六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人民健康需求,调整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加强与其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并配备诊疗设备。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逐步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建设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逐步达到三级医院建设标准,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医师,并设置中医馆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第八条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应当报送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以品牌、技术、人才等资源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多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购买服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作布局和数量限制。第十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有关规定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但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控制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医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超过百分之六十。第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加强特色专病专科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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