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2020修订)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围绕加快汕头经济特区发展、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有: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贯彻落实中共汕头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应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大措施;

  (五)加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交流、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管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经济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方案或者修改方案;

  (八)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入的审计情况,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本级决算和本级政府债务限额;

  (九)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调整或者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的重大调整;

  (十)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重要情况;

  (十一)推进城镇建设、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二)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事项;

  (十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体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扶贫、物价、就业促进、劳动保护、住房保障等涉及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实施;

  (十五)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

  (十六)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海岸带保护和练江、韩江、榕江流域汕头段水环境治理的重大措施;

  (十七)授予或者撤销“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十八)建立本市永久性纪念物,确定本市节日和市树、市花等市级标志;

  (十九)批准缔结或者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二十)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二十一)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二十二)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执行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 下列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建议: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所列的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须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公众征集重大事项议题。根据全市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有关方面的建议,针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广泛征求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的意见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沟通协商,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建议清单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经法定程序确定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需要个别调整或者报告的时间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主任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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