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邻居分属两个不同的村民小组。我家先建房,出路向西。邻居后建房,在我家东边,出路向南。此种状况已有三十多年。1992年乡土管所丈量宅基地时,我家的宅子前后深,为了不超过规定面积,舍掉了几米,乡土管所绘制的地籍草图上就划成了一条过道,据此所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上也是这样标示的。但是这里一直没有做为过道使用,我家在此地方栽种的树木也生长有二十多年了。我不在家居住,由我年近八十岁的父母居住管理。
2008年10月东边邻居在我父母同其他邻居产生纠纷吵架时,有预谋的提出要从我院里向西开能出路。协商不成,两家吵骂很久。突然有一天,有五个人骑摩托车来到我家,连哄带骗把我父亲拉进我屋里,外面的人就把我家的院墙推倒,小树砍掉,大树剥皮,然后扬长而去。邻居并于第二天把我家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我败诉,我上诉到中院,中院裁定我们双方自行协商,双方撤诉。
现协商不成,邻居又把我告上了法庭。
邻居做的太过分了,我父母不想让他们从我家门前走,主要是为了争口气。
我怎样做才能打赢这场官司?
邻居主要的证据就是宅基地使用证和“乡规划图”(实际上是地籍草图)。我和邻居家的宅基地使用证上都标有一条东西向的过道,但没有标示宽度。地籍草图上只有少数村民的过道标示有宽度,我家的标有4.4米,所以邻居就要求开通4.4米的过道。
邻居原来有出路,是历史上形成的,只是现在他嫌窄了,所以就想到要从我家院里开出路。
地籍草图能够做为有效法律证据吗?
如果村委会写证明证明过道是我家的,证据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