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拘留的执行问题,是按日期执行还是天数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拘留期限格式一般如下:对某某某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10月1日至10月6日)。
那么问题来了,在投送至拘留所执行时,如果是10月1日当天投送,拘留所接收后执行,不会存在异议。
如果10月2日投送到拘留所,拘留所是按5天执行,由10月2日执行到10月7日呢?还是按照决定书上的执行到10月6日呢?
严格按照日期执行,就会执行4天。严格按照5天执行,又会超出决定书上的结束时间。(这种情况经常出现,派出所晚上加班办案,当日23时做出的决定,等体检完,送到拘留所已经到了凌晨后,属于第二天了。)
原来决定书上写的拘留天数,不写日期还好,啥时候送来,啥时候执行,几天就是几天,没有争议。现在写上日期,到底是按照日期执行还是按照天数执行,成了投送机关和执行机关之间扯不完的皮。
请专业人士回答。先谢过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都不计入期间内。就此理解,如王某于2月1日23时59分以前入所,则其行政拘留执行期限是从2月2日至2月6日。关于执行是否按“时”计算,各地公安机关有不同的作法,好象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根据公安部《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及《公安执行细则》,刑事拘留的期限实际上是按“时”计算的,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行政拘留还没查到具体规定,最新的《公安执法细则》及《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里也没有明确说。如果在我们这里,在6日早上八点钟王某就可以出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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