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变更”是指已经取得并注册成功的资格证的建造师在此基础上变更资料或者资格资质;而“重新注册”则是指此建造师需要重新注册使用,按照相关的注册流程重新办理资质。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原注册证书;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