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注定失败”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员额制改革,无疑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决定司改成败的关键环节,也是整个司改进程中最大的“拦路虎”。如果最高决策层不拿出反腐“打虎”的决心,以坚定科学审慎的态度率先摆平这只拦路虎,那么,广大司法人员刚刚被激发出来的改革热情、参与意识和职业理想就将在短时间内湮灭,整个司法体系亦将陷入失去活力生机、充满怨怼不满的“暗黑时代”。

      这恐怕不是耸人听闻。因为,我们对员额制改革方式的选择,其实即意味着我们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上所面临的道路抉择:是走行政司法的传统老路,还是寻求民主司法的创新之径?

当前最高决策层及社会各界对司法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法院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党政机关,法官也不再等同于政府公务员,司法改革要尊重司法权的本质、遵循司法的基本规律来进行。这判断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却尖锐痛彻:那个存在于各级法院,经数十年行政化性思维及实践浸淫形成的庞大的官僚化司法团队,岂能仅通过简单、短促的身份整合在一夜之间即华丽地转身,变身为从骨子里奉行“公正、平等、民主、中立”等现代司法理念的新型法官团队?矛盾的现状令决策者焦虑不安,汹涌的民意让改革家血脉偾张,但真正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却是:既要攻坚克难、脱胎换骨,亦当步步为营、渐次推进。

尽管司改试点工作才刚刚起步,尽管各试点地区法院对如何作为也讳莫如深,但强大的媒体舆论令那些秘而不宣的改革举措都昭然若揭,无法掩藏。从中,人们不难发现,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员额制改革方面,暴露出了准备不足、急功近利和避重就轻的重大缺陷,为司改前景笼罩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

首先,顶层设计中有关员额制改革的规划存在明显的先天不足。尽管中央对于员额制改革有着理想化的目标设定——让真正称职的法官入额办案,并且,有着防范改革误入歧途的原则要求——不能让徒有法官职务的领导者法官自然入额,不能简单粗暴地剥夺助理审判员们的办案资格令其“就地卧倒”转任法官助理,但这些显然远不足以防止在具体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游离目标之外,规避原则要求的变通之举。因为改革方案的参与制定者和组织实施者,其自身也恰恰是改革的对象。3月17日,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要敢于打破各种利益藩篱,不计个人得失,勇于向自身开刀,动自己的‘奶酪’,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然而,“挥刀自宫”,显然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下得去手的。把问题交给“问题”自己解决,那后者得有多么无私的胸怀和敢于担当的勇气才行呢?

       其次,司改试点的“一窝蜂”局面凸现了改革主导者和地方司法主官们的政治功利思想。显而易见的是,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蓝图比以往历次改革的设计都更宏大、更深入,它不但突破了司法工具主义的传统思维束缚,突破了部分现行法律乃至宪法的立法红线,甚至也突破了许多局内局外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所以,对于如此重大的改革事项,非经中央决策、全国人大立法授权不能付诸实施,并且,必须首先经过局部试点,待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教训后才能在修宪立法的基础上全面推开。然而,目前的司改试点却不再局限于之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确定的六省市,俨然已经在全国铺开,甚至有的高级法院表态将于近期在辖区法院全面推开,改革“于法有据”原则显见已被束之高阁。可是,若全国都开展起“试点”工作,那还能称之为试点吗?

第三,避重就轻的员额制改革方案不啻为逼迫部分法官盲目逃离的最后通牒。从几个试点法院的员额制改革设想来看,院庭长、审委会委员以及审判员的入额仍是自然的,即便有些前置程序恐怕也是形式主义地走走过场而已,而对于助理审判员们则在形式上的业绩评价之外,又祭起了考试这一法宝。且不论这些做法是否科学合理公平,是否会寒了众多一线业务法官们的心,是否深深地损害了因工作需要被安置在行政综合部门工作的非业务法官们的权益,单与改革的初衷相比较,即已南辕北辙、背道而驰远矣。君不见,各地,尤其是发达地区年富力强法官们的辞职现象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显然并非科学司改所带来的大浪淘沙式的适者生存效应,而是偏私任性改革所构造的劣币逐良币困局。难道本轮司改果真将像一些圈内人调侃的那样,一如既往,有疾而终吗?

所谓“法官员额制”是指法院、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法院的法官、检察官的人员限额。员额一旦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改变,没有缺额就不能递补。

由于该项制度涉及面较广,在社会各界引发不少争议,其中一个相对突出的争议点就是 “员额制”下法官人员减少,可能导致“案多人少”的状况。针对这一问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院、检察院办案的数量大幅度的增长,但是真正存在着案多人少的法院和检察院只是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

我们国家大部分法院和检察院中约有40%的法官、检察官在非业务部门工作,而真正在一线办案的人并不多,因而造成“法官人员数量减少后无法适应”的假象。如果通过员额制改革,把有效的、积极的办案力量吸引到一线去,办案效率相应就会提高,案多人少的相对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谢鹏程说:“这就意味着员额制将使司法的生产力得到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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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05
员额制,使大批法官检察官失去办案权,法院的员额占30%左右,检察院占比20%左右,那就意味着有70%一80%的人无办案权,这个改革造成大量的案件积压,一个员额有上千,几千件案件,而其他人只能当辅助,助手,办点打杂的工作,这个改革显然是荒唐的,大部分检察人员,法官坐冷板凳,无处发力,法院,检察院拼命招人,招书记员,辅助人员,而招再多的人,也解决不了问题,因为员额就那几个,别人不可代替,加上院长,副院长占去名额,办案人员少之又少,领导办案是不可能的,领导光应付当地党委,政府,上级的行政工作,会议都精疲力尽,还得管理本单位各种事务,他们哪有时间办案,所以,这项改革是不切实际们,如果提高员额职数,也许可以,法院提到7O%,检察院提到60%,也许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第2个回答  2021-08-11
因为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和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和法律在本质上都是游离于执法者的客观存在,所以程序合法和实体对应严谨是具体司法的根本要求,而这两个要求其实极低,它和司法者业务水平无关,只和道德觉悟有关,当下员额制法官的遴选主要依据是考试成绩,而非执业品质。中国的司法改革之所以屡屡不见成效,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建立详实而坚定的宪政制度,在我看来,只有建立起公民源于宪法的具象权益高于宪法的公共制度时,这个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那个社会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
第3个回答  2021-11-13
没啥意思!失败是成功之父!
第4个回答  2018-01-17

在当下司法体制的四项改革中,员额制改革成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一些人质疑、误解与迷茫,将其说成是“不符合中国国情”,面临失败与危险的改革。而在我看来,员额制改革是这场改革的牛鼻子,必改不可。

过去,在非分类管理的情况下,许多法官追求的是行政级别,而不是法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许多干警虽有法官头衔,但不从事审判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虽拥有法官身份,却被动地从事着非审判以外的调研、宣传、管理工作,这种在其位不谋其政,徒有虚名、“无限扩大”的员额是违背司法规律的。

如果一个法院,什么人都能获得法官称号,获得法官称号后就不审判,审判了,也不负责;如果从事审判工作,不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而是为了追求当个科长、处长、庭长、院长等,改革就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