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最新规定2023年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特殊工种是指那些对劳动者身体造成较大损害的岗位,为了保障这类工作者的权益,法律专门规定了特殊工种可以提前退休的政策。以下是关于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的具体规定:
1. 对于1998年1月1日之后开始工作,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2. 对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该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和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
法律客观:特殊工种是由原国家劳动部确定的,包括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工作。这些工种的具体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明确。特殊工种并非正式术语,而是一个习惯性称呼,因此没有官方的统一标准或定义。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是不同的概念。1991年,原劳动部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进行了界定。1999年,国家经贸委对这一定义进行了修改,将特种作业定义为那些容易导致人员伤亡,对操作人员、他人及周围环境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被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根据劳动总局1978年7月11日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还是曾经从事这类工作,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上述年限指的是实际工作年限。在计算连续工龄时,从事井下、高温工作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对于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井下、高温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退休;而常年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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