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学生学习游戏 评价学生身心水平是教师的权利吗

如题所述

一直以来,人们总是认为,教师评价学生是天经地义无可争议的。虽然如此,评价学生时的具体操作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却是值得认真思考的。
1 对学生进行评价是教师的职责,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合法权利
学生评价是以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学生学业成绩、个性发展、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对学生的评价往往是通过教师来进行。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当然,教师评价学生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以履行义务为条件的。我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教师有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发展”。
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等方面教育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生有“在学习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教师必须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才可行使和享有对学生评价的权利。比如教师指导学生学习必须以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为依据,因材施教;教师指导学生的发展必须运用正确的教育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教师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必须客观公正、恰如其分、实事求是,否则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就是不合法的。
2 学生评价中具体操作行为的违法现象
学生评价本身的合法性毋庸置疑,但是在学生评价的实践中,在具体操作行为中,存在着诸多违法现象。
2.1 分数排队用分数作为评价学生优劣好坏的标准,一直是评价实践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这种做法必然会导致学生负担的加重。为了追求分数,很多教师穷追猛打,逼学生学习,搞题海战术、布置大量作业、节假日补课等不合理的手段都会用上,显然与素质教育和新课改的理念背道而驰。依照分数排队评价学生,会导致教育的不平等。一些教师对成绩好的学生偏爱有加,吃小灶、勤辅导,多多关照;而对成绩差的学生不闻不问,甚至讽刺挖苦。还有的学校和教师不仅分数排队,而且张榜公布。这种做法造成部分学生严重的心理伤害,从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而言,从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角度看,都是不合法的。
2.2 以分取人,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禁止把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禁止学校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但在有些地方和学校,仍然我行我素,变换手法,改换名称,把学生分为不同档次的班级,或叫“实验班”,或叫“加强班”。这种做法,使得教育资源不能公平合理分配,学习成绩差、分数低的学生,享受不到优质的教育资源,显然他们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犯。
2.3 不惜考试作弊,追求高分由于用学业成绩作标准,于是师生都为分数而想方设法。有的学生为了追求高分,采取种种作弊手段,或夹带、或抄袭、或传递答案、或枪手替考,种种违纪手段不一而足。有的教师为了追求高分不惜弄虚作假,或在考前圈画重点,暗示考试范围,甚至泄露试题,或在阅卷时放宽标准随意打分;有的教师凭个人好恶给学生打分,不以学生的实际成绩为准;有的教师对差生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甚至为了怕差生拖教学评比的后腿,不及格的给及格,低分的给高分。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而且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对学生接受教育平等权的侵犯。
2.4 讽刺挖苦、侮辱性的口语评价教师常用口头语言对学生进行评价,在课堂上,经常用“对”与“错”、“好”与“差”来判断学生所回答问题及板书板演的正确与否。当学生回答不出教师提问或者板书板演出错时,有的教师劈头盖面一顿讽刺:“你是干什么吃的?这么简单的问题都回答不出!”学生作业有错时,有的教师断喝:“你脑子进水了!”甚至于“蠢得像猪一样”“白痴”“榆木脑袋”“朽木不可雕也”之类侮辱性的语言随口而出。俗语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教师的“恶语”挫伤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扼杀了自信,损伤了自尊,违反了教师应该“尊重学生人格”的法律规定。
2.5 互相雷同、千篇一律的操行评语操行评语是教师对学生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总结性的评价。在实际评价中,有的教师所撰写的评语,往往表现为千篇一律的模式,互相雷同的用词,未能融进情感期望的叮嘱,对学生的特点显示、个性发展毫无作用,不符合《义务教育法》中“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的规定。
2.6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屡禁不止体罚和变相体罚是教师用暴力手段对学生行为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有的教师罚站,有的教师殴打,有的教师让学生打学生,有的谩骂侮辱,手段多种多样。《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会对学生带来严重伤害。1)会造成学生的生理伤害,破坏学生的身体健康。2)压抑学生的聪明才智。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言:“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有多少个瓦特、牛顿、爱迪生夭折于教师的体罚行为之中!3)使学生的尊严受到伤害,心灵备受摧残、自尊心丧失,学生可能会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身心得不到应有的发展。
《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都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同时规定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漠视学生的人格尊严,全然不顾学生的心理感受,严重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3 保证学生评价合法性的策略
从以上分析中看出,对学生评价的具体操作行为存在种种违法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克服和纠正,势必影响学生评价的有效性。为保证学生评价能够发挥激励的功能,发挥教育和改进的作用,保证评价的合法性,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3.1 改变观念,确立综合性的评价标准体系用学生成绩作为评价标准的观念,束缚了手脚,禁锢了思想,导致种种违法现象的发生。“分、分、分,师生的命根”的观念理应得到纠正。事实上,学生的发展有多种类型,有“知识特长型”,有“心灵手巧型”“技能技巧型”,有“组织管理型”“社会交往型”,更有“偏才”和“怪才”。因此,教师要全面辩证地看待学生,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打是亲,骂是爱,不管不教要变坏”不能成为体罚学生的借口,“不打不成才,一打分便来”更不能成为教育管理学生的实际行为。教师要着眼于综合性评价标准体系的确立,既要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又要评价学生的智力发展,还要评价学生的个性发展,更要评价学生的思想表现。
3.2 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执教的自觉性教师为使自己的评价行为不违法,就应该知道在评价时哪些行为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为此,教师一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特别要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二要切实掌握法律的规定,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要自觉遵守法律,依法执教,不能有任何违法行为;四是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五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批评和纠正,不断提高依法执教的自觉性。
3.3 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掌握学生评价的规律,提高学生评价的水平教育科学理论是保证学生评价的指南。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主要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的理论知识,也要学习教育评价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掌握了理论,懂得了规律,才会运用理论指导学生评价的实践,才会保证学生评价的合法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