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民意!谁能提供些法律案例或者这方面的观点,论据啊?

民意不可干涉司法..但是现实中很多案例中...引起公愤的案子 却按照民意判决的...这没什么不对..因为司法毕竟是为了民."民意"就是司法的根本目的.但是基于民意的不稳定.不确定性.所以当司法和民意发生冲突时..司法到底应不应该照顾一下不稳定的民意呢?...谢谢大家提供这方面的辩论案例和观点

有个案例不知道你听说过没有,发生在四川泸州,大致情况是某男通过遗嘱把财产遗赠给了“二奶”,其妻拒绝交付财产,“二奶”向法院起诉的案例,搜索上述关键词,应该能找到,下面说说我的观点。

上述案件基本上是民意战胜了法律规则,尽管也可以通过法律的所谓公序良俗原则自圆其说,但是在本案中法律的权威和刚性还是受到了挑战,只是挑战的对手是看似神圣的民意。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根本原因是其反映民意——这是应然,现实中却非必然和绝对——这是法律公正的基石;法律有普适性和稳定性,他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也意味着它不可能朝立夕改,因为法律的刚性而造成某些实质不公是实行法治付出的必要代价,这种不公正是完善法律的动力之一。

这其实牵涉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问题,我国向来有重视后者的传统,对于前者却考虑较少。简单的说,尊重形式就要求有法必依;看重实质就会动辄跳出形式的程序即法律,而追求人眼中所谓的正义,事实上是一种人治,法律没有得到完全的尊重,没有必然的适用性,只是选项之一。亚里斯多德的法治观就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所以我认为,一旦法律合乎程序地确定,就不能够随意地由所谓民意来撼动它的权威。

当然,我的论点都是在既存法治社会的框架之下,上述结论的前提,也是被遵守的法律是一种反映民意的“良法”,这样,人民遵从的逻辑上应该是自己的意志。所以我认为民意的表达应该主要通过立法程序真实全面地表达,在司法过程中,基于已经被上升至法律的民意的权威,基于司法权的必要独立性,不宜被民意过多地干扰。就像你说的民意具有不稳定.不确定性,法律的形式却与之对立,为什么这样呢,因为在创建规则的过程中,需要固化不稳定的民意。

你说的现实的确很常见,有法律本身的质量问题,也有人的形式法治观念淡漠的问题。民意在任何时候都很重要,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之下,确有必要增加法律与民意之间的互动渠道。不仅在立法制度上(这个不是今天讨论主题),在法律执行过程更有必要,因为法律从它一出生就已经落后于时代了。但是互动的途径必须规范化,否则不难想象,司法审判过多地屈从民意,凭着我们那么多炒作高手和策划精英,泛滥的“民意”肯定把法院取而代之。司法中的民意如何表达,我的想法是通过程序规范,指定民众参与的路径,大开言路的同时,也不会冲击制度,损害权威,否则那场面会像马克吐温的《竞选州长》那么混乱,法官还活不活了。

现实中,某些司法制度已经这么做了,比如国外的陪审团制度,法庭之友,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是司法过程中的民意表达。就像我刚才说的,法律的工作是某种固化,你也可以说是僵化。什么是民意?这是个问题。民意表达呢?所以还是法律或者规则来说话,让你在法的框架里表达,不然你表达的就不是民意,你的表达就是干扰司法公正。另外,司法中的民意表达也不完全是法律保留式的,即法律规定了你才能做;在民众监督和舆论评价这方面,民意表达的手段是应当得到足够宽容而多种多样的,但仍然以司法独立为底线。这要求法官够坚强够专注,其前提都是够专业,可是…

最后正面回答你的问题,司法应当独立,因为只有独立才能公正。它本身不能直接为民意所左右;但是当司法制度存在合适的民意参与的路径,两者就能够实现某种双赢,因为这里民意介入的是一种程序,程序能够同时引导出秩序和变数,后者能让人积极参与,前者则可以维系法律的稳定和社会的有序,这是值得珍视的法律价值之一。

呵呵,被逼着写了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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