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圈最近事情比较多,农村土地公益课相关的文章,聊的少了一些,望大家见谅。接下来的时间,农地圈会逐渐补上。开门见山,本文主要讨论两个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应该找哪个权威部门解决?
1、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其涉及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认可与否,应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依法确认。第1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范围。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属合同纠纷,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镇政府无权确权。
总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权属归属明确。即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
二、以案例说明:
农地圈分析:
目前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赋予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确权的法定职权。
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范围。可见,镇政府无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作出确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