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远普惠起诉有案例吗

如题所述

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诺远普惠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与李飞飞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诺远普惠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飞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411元;
二、诺远普惠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飞飞休息日加班费2795.40元;
三、诺远普惠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飞飞2017年带薪年休假工资2008.88元;
四、诺远普惠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飞飞2016年至2018年期间防暑降温费1400元
拓展资料: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诺远普惠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院**楼****内**。
法定代表人:李超晶,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婷,女,19**年*月**日生,汉族,系原告处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艳,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李飞飞,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原告诺远普惠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远普惠公司)与被告李飞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诺远普惠公司不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8]第826号裁决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远普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艳,被告李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远普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诺远普惠公司不予支付李飞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411元;2.判令诺远普惠公司不予支付李飞飞2016年5月23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2795.4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008.88元、防暑降温费1400元。事实与理由:
一、诺远普惠公司与李飞飞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李飞飞在明知产假工资正常发放的同时申请领取生育津贴,且拒不归还产假工资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诺远普惠公司的权益,造成诺远普惠公司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书》第7.5.3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1000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现李飞飞存在侵占、损害公司财产、个人违规牟利的行为,诺远普惠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二、李飞飞已于2018年6月11日至6月15日期间休年假完毕,根据诺远普惠公司处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的规定,加班、休假应通过OA系统提交加班申请并通过审批,但李飞飞并未提供相应的休假流程。
三、诺远普惠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员工福利的执行应以北京的规定为准,因北京对非高温作业人员并无福利补贴费用,故不应发放防暑降温费。综上所述,望法院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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