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托运行李规定

如题所述

1、随身的行李体积限制为:长宽高控制在55cm,40cm,20cm内,重量限制是头等舱5kg,可带两件,经济舱5kg,可以带一件。(需要在乘机之前预计好自己所带随身行李是否超重)
2、托运行李箱的体积限制为:长宽高控制在100cm,60cm,40cm内,重量控制在以下范围内:头等舱40kg,商务舱30kg,经济舱20kg。(需要在乘机之前预计好自己的托运行李是否超重)
3、行李内不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的物品,安全出行。
一、托运行李的流程的规定
1、托运货物时应检查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写货物托运书,明确是否保险,是否填写声明价值,并由托运人接货人双方签字或盖章。
2、托运人对托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托运政府限制运输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货物,应随附有效证明。
4、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对立的货物,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
5、货物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严禁用草袋包装和草绳捆扎。
二、货物重量和体积的规定
1、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单位为公斤,不到一公斤的四舍五入。
2、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计量单位为0.1公斤。
3、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一公斤计算。
4、非宽体飞机承运的货物,每件体积不超过40*60*100厘米,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
5、每件超大超重的货物,应先向总调报告,以征得同意方可承运。
三、托运费用的规定
航空运费到付和机场提货费是指托运人不付航空运费,货物到港后开到代理公司,机场方面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一般0.3元左右/1KG,就是所谓的机场提货费,此笔航空费用和提货费由代理公司先垫付,把货从机场运到代理公司地点,通知收货人凭有效证件来代理站点付清所有航空费用和提货费给予放货,同时代理公司也要收取小额的费用简称服务费。
托运行李定义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国航负责照管和运输,并拴挂行李识别标签的行李。
托运行李限额
每件托运行李不得低于2千克。
每件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45千克。国际运输的每件托运行李重量一般不超过32千克,如超过32千克,但不超过45千克的行李必须符合达到机场和续程承运人的有关规定。
每件托运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203厘米,不得小于60厘米。
超过免费托运行李限额的托运行李在支付逾重行李费后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超过最大体积或重量的行李,不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应作为货物运输。
托运行李包装
托运行李应进行适当包装和固定,以保证能承受一定的压力,且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可以安全地被卸载和运输。托运行李的包装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袋应锁好,避免遭窃。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李袋不能捆扎成一个。
额外物品不得填塞至托运行李包。
竹制编织筐、网袋、绳子、草袋、塑料袋不得缠绕于行李四周。
乘客姓名、具体地址和电话号码应在行李包内侧和外侧写明。
不允许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的物品
基于以下原因下列物品不适合运输: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尺寸、形状或者性质,或考虑到包括但不限于飞机机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以及锂电池等物品。
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运输规定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1—2012版)规定,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经航空公司批准后可以装在交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超过160Wh的锂电池严禁携带。
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经航空公司批准的100—160Wh的备用锂电池只能携带两个。
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62英寸)、可视作行李的物品包括
睡袋或铺盖卷
帆布背包、背囊等
滑雪板/滑雪设施——包含一对滑雪橇/一幅滑雪板和滑雪杆的滑雪背包。包含一双滑雪靴的足袋。
高尔夫用具——包含高尔夫球棒和一双高尔夫球鞋的高尔夫袋。
桶形袋或22型袋
自行车——单座旅行自行车或赛车,非机动型,包装符合规定,手把旋向两边,脚踏板卸下。
标准滑水板,尾波板或一对标准滑水橇
钓鱼用具——经过适当的包装,其数量不超过两幅钓杆、一幅卷轴、一副抄网、一双钓鱼靴和一个工具盒
长度不超过100厘米(39英寸)的乐器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三十条 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禁止运输物品,不得违规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限制运输物品。民航禁止运输物品、限制运输物品的具体内容由民航局制定并发布。
第四十条 对液体、凝胶、气溶胶等液态物品的安全检查,按照民航局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七条 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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