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退伍军人,安置的工作不想去,自己找了个单位。还需要民政局给介绍信什么的吗

如题所述

不用。自主就业。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扩展资料:

自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安置条例》出台后,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标准为每服役一年发放4500元,并规定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三等功增发5%、二等功增发10%、一等功或军区及以上荣誉称号增发15%。

另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回地方安置部门办理完报到手续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路君了解到,全国除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外,31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均有出台关于发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规定,对退役金发放标准由省级统一划定基础标准,各下辖的市县区不得低于“最低标准”,但可以根据实际酌情增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当地人均消费水平有关,故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补助标准差异比较大。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从近些年全国各地发放的标准来看,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逐年呈上升趋势,一些发达地区补助标准增涨幅度要高一些。

从军路微信统计的数据显示,北京服役两年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考去年发放的2016年标准为7.3万元,2018年最新参考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8.06万元;天津市去年的补助标准为4.5万元,今年对服役满两年的义务兵补助标准为5万元;

另外广东省、江苏省、福建省、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等,依据当地城镇居民(或职工等)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数计算,在补助标准上均有上调!

当然,也有的地方补助标准参考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计算,计发兑现的补助金额清晰明了。譬如安徽省、山西省、江西省、山东省等,均按照每服役一年给予不低于4500元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兑现时间,综合全国各的情况看,通常为退役安置报到后的一年内发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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