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健全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如题所述

  一、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

  现有的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未对行政执法监督作出专门的规定,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执法监督较之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司法诉讼监督显得更薄弱。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因此造成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即使有法可依的监督,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监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只能陷入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2、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因行政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习惯于监督别人而缺乏被监督意识。更有被监督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以种种理由和方式对行政执法监督说“不”。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不必要,没用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不以为然,或者推诿拖延执行;二是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是“找岔子”、“乱挑刺”,与自己过不去,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执行。类似的问题很多,从以上两点已足见行政执法监督之艰难。

  3、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

  一是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受到本身体制的限制,对于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一直勉为其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层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设在行政辖区内的检察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检察机关”,处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的地位。二是检察机关的现状导致监督不力。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工作环境要求较高。但目前检察机关人员少、任务重、办案条件差,顾此失彼,难以为继,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三是由检察机关牵头召集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有“一头热”之嫌,衔接的各项措施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检察机关虽然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处于“一府两院”的崇高地位,但由于国情特殊,实际地位则并不然,对行政权力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极为有限,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议

  1、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来,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把监督关口前移,完善监督方式,在监督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患于未然;在监督中严查行政执法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现象,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检察机关要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保证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建立起科学的工作管理机制,畅通监督渠道。

  2、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证据衔接

  在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过程,以及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调取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司法机关对向行政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即可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这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经司法机关调取的,只要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3、探索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完善侦监、民行、自侦部门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制度。目前的联席会议仅由侦监部门参加,民行、自侦等部门共同参与能够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及时处理在以罚代刑背后的渎职犯罪,并能够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这样“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

  (2)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制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外部监督,所以对行政行为的过程不能够加以干涉,只能调取案卷。同时,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仅涉及到合理性问题,而没有违法,检察机关不能启动移送监督程序。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法规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案件处理结果的调查权、对不移送理由的质询权和对违法不送的检察建议权三个基本部分。这种调查权是监督权本身的组成部分,是与监督权同时存在的。检察机关具体的调查措施,如案卷调查权能够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执法机关是否掌握了犯罪线索。

  (3)完善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掌握了需要移交的犯罪线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移交;拒不移交的,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检察机关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以后予以拖延,不履行侦查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接受所移送的案件的,或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应当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等,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完善案件查处的提前介入制度。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并对其中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调查。明确规定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各部门发现的涉及到可能犯罪线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移送机关通报和反馈。充分运用信息共享权、检察建议权、对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制度、探索新的监督形式。

  (5)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的制度。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没有涉及到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却很大,为了更好地协调移送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应该将移送程序法定化,比如移送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如何移送,以及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机关、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建立系统完备的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移送行为。

  4、加强素质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否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发挥作用,关键在队伍。检察队伍素质高,法律监督能力强,水平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就能体现出来,否则,就不能实现其历史使命。因此,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显得尤其重要。一是要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增强检察干警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要通过加强教育管理、完善程序制度、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使干警自觉恪守职业道德和检察纪律,永远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二是要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检察业务涉及知识领域多,技能要求高,法律法规专业强。因此,要引导干警认真学习各方面知识,加强知识储备,以满足法律监督工作之需。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工作规律,加强理论研究,使每名干警都成为法律监督工作的行家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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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4-17
加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围绕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打造特色,提升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为推动各项检察工作上台阶、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一、突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标,大力推进基层检察队伍建设
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对象上,突出以检察长为重点的领导班子,带动检察队伍整体建设。以贯彻省委《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深入掌握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德、能、勤、绩、廉情况,特别是班子成员驾驭检察工作全局、分析判断形势、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能力以及谋划、组织、指挥状况,按照协管原则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绩档案,有针对性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大力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为今后检察长集中换届作好准备。
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内容上,突出标准的规范化和措施的具体化。围绕工作岗位职责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明确各项工作应该具备的能力标准、能力要素、能力要求。结合规范化、具体化要求,探索研究各部门的法律监督能力标准体系,努力形成业务部门核心能力课程、核心业务课程和公共课程“三位一体”的课程模式,促进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
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方法上,突出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坚持从业务工作的重点领域、重点措施入手,围绕维护稳定、建设平安福建、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全局的重点,着力提高检察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严打刑事政策的能力,打防、防控结合的能力,化解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能力。改进执法理念和方法,既提高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又讲求省院“五个不轻易”要求提高服务发展的能力;从寻找业务工作的难点和增长点上切入,通过拓展办案思路、整合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水平等主观努力,找到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对策。
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途径上,突出走岗位练兵、岗位成才的道路。坚持眼睛向内,通过区分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申、法警、综合等专题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检察人员,发现和培养一批实干型、实战型、实用型的人才,提高办案水平。
二、主攻焦点,坚持强基固本,以扎实开展专项整改为契机,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
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用检察工作和现代管理科学规律指导制度建设,把两者规律性的要求充分体现到具体的规范化建设中。按照科学合法、择优实用、系统配套等基本要求,结合形势任务的发展,对原有的制度、规定进行梳理,修订完善岗位、行为、工作规范体系和工作目标体系,使工作有章可循。
大力加强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规范执法活动,严格办案程序,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业务规范体系和考评指标体系,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审查起诉、来信处理、来访接待、办理交办、督办案件、办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等环节绘制出明确的流程图表,并向外公示。同时,细化各办案环节的操作规范、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梳理现行业务规范。把加强自侦办案安全工作与强化司法警察工作结合起来,切实纠正“有警不用”、“以检代警”等不规范的问题。通过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使办案工作项项有规定,事事有标准,错误有问责,质量有提高。要重视和加强综合后勤部门的规范性流程建设,把规范化建设覆盖到检察工作全过程。
大力推进检察改革、机制探索创新。根据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把规范化建设与检察改革、机制创新紧密结合起来,以改革促规范。围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整合侦查资源和探索建立检务督察机制,不断创新完善衔接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检察执法的外部监督、内部制约的力度,提高案件质量。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先进管理理念,不断加大规范化建设创新力度,提高检察人员规范意识、规范水平。
法律问题比较专业 最好还是问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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