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延长了该如何补偿?

请专业人士来解答。

我与公司于2010年5月4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
2个月满后,经理以我表现不佳为理由,提出需要将试用期再延长2个月。
经理当时出具了正式的协议,我同意并签字了。
到8月31日我将试用期满了,而我刚刚主动提出了辞职。

我刚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请问
1。我该如何提出申请赔偿呢,公司应该赔偿我多少损失呢?
2。我在第二次试用期间主动提出的辞职,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吗?

请给予详细解答,最好附上法律相关索引,不甚感激!
由于我对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知情,所以我的辞职没有以公司侵犯我利益为名提出,而是以个人职业规划的原因提出,双方已在离职协议上签字,请问我能推翻这个协议吗? 我希望以第二十六条为根据,重新提出解除合同,获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这个可以实现吗?

  我来详细分析分析:
  1.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经理以我表现不佳为理由,提出需要将试用期再延长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依据是劳动合同法19条

  2.因此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
  经理并不违法,违法的是单位,经理是单位的员工之一,其行为实际由单位负责。因为违法的是单位,所以你仲裁或者诉讼的对象是单位而不是经理本人

  3.我在第二次试用期间主动提出的辞职,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吗
  可以得到补偿,补偿的依据是单位的违法而不是你的辞职,至于是第几次,无所谓的

  4.公司应该赔偿我多少损失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83条,这里的赔偿是指工资本身,而不是双倍赔偿。在本案中只涉及补偿而不涉及赔偿问题,有些法律术语还是必须搞清楚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单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38、46、47条,也即是说你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按时发工资,从第三个月开始是发正式期的工资并且要求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不给就要求劳动局仲裁,只有在劳动局要求单位支付而单位逾期不支付,才适用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条款,具体依据是劳动合同法85条

  5.我希望以第二十六条为根据,重新提出解除合同,获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这个可以实现吗
  不能实现,26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条款,在本案中你的合同是有效的,并且26条是无法主张补偿的。此外,你无需重新提出解除合同,只需要单位违法就可以主张法定的补偿,按照上面第4点分析的顺序去做就即可

  建议你直接找单位协商,协商不下可以仲裁,对仲裁不服还可以起诉。在本案中你有理有据,依法维权的成功率很高
  衷心祝愿你早日维权成功,也希望我的建议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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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30
你提出辞职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单位与你约定了两次试用期,可以申请单位对你进行经济补偿和赔偿。因为单位的不合法行为侵害了你的权益。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http://www.molss.gov.cn/gb/news/2007-06/30/content_184630.htm

根据你的补充,建议你与单位提出问题,申请由单位支付你“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里的赔偿金是双倍补偿金概念,即是说单位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是2个月,按试用期期满工资计,按不满6个月工作时间计,应支付期满后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给你。

先与单位申请,告诉他们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可以协商,就协商,不可以请他们咨询劳动部门确定。相信公司会履行责任的,如果不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11-20
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部分无效,应当按转正后的待遇补发超过差额。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4个回答  2010-08-30
延长试用期的约定无效,延长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应该按正式工工资算,如果有差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这部分工资。其他的就没什么赔偿的问题了!具体的你去看《劳动合同法》,上面说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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