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复杂棘手的法律问题,期待高手?大家也可以借鉴一下。

我是中科院XX所职工。1998年参加工作。

2005年单位对外合作失败,经省高院调节,调解书中明确要求我回到原单位。但我回到单位后,领导推卸责任到我身上,一直不给我安排工作。2007年单位给我做了一个开除处分决定。我不服,经法院审理,2008年8月法院判决书中撤销了该“开除处分”。2008年12月底,单位又给我做了一个辞退决定。到2010年8月,法院又判决该辞退无效。从法律上来讲,我现在仍然是该单位职工。

目前这种情况下,我回不回单位工作无所谓。

我主要纠结两件事情
1、从2005年起,单位一直没有给我发工资。在这一方面,我如何最大化的要求一些实际利益呢?
2、2002年,我在单位集资住房的时候,和单位签订了一个《集资楼住房协议》。“在XX单位服务不满15年者,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时,甲方收回住房,按原缴纳款项退款。”因为这个原因,我是否可以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15年的服务期满了之后,自己走人呢?另外,从2005年,单位一直没有给我发工资,也没有给我安排工作,我的这一段时间是否属于“服务期”呢?

最后,大家给我参谋一下,我下一步究竟怎么做才好。

问题有点复杂,非常感谢高手。
我补充一下:在2005年至今的这个过程中,单位没有发工资,我要求单位安排工作,但单位一直没有安排。我是应该要待岗工资呢,还是要求全额工资,或者其他?

另,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赔礼道歉。

  问题有是点复杂,复杂的原因不在于你的事情而在于你的时间,因为涉及法律的实施起点问题。我不是高手,以下分析纯属建议:

  1.从法律上来讲,我现在仍然是该单位职工
  这句话的前提是05年前你是和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只要之前和单位有劳动关系,而单位经过开除、辞退等方式被依法驳回,出于单位的原因即使没给你实际安排工作,你仍然是和单位有劳动关系,仍然是单位的职工
  关于你是否和单位有劳动关系,一是看你之前是否与单位有劳动合同,二是没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你与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根据劳动法意见1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2.从2005年起,单位一直没有给我发工资
  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应当按时发放工资,对此劳动法有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是劳动法50条

  3.在这一方面,我如何最大化的要求一些实际利益呢
  对05年到08年元旦前的工资问题,除可以要求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依据是劳动法91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
  对08年元旦以后的工资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85条

  4.我是否可以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08年元旦起算,如果之前没有书面合同的话应当在一个月内订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97条
  从08年元旦起算,如果之前没有书面合同的话,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14条第2款
  对于08年2月以后的工资,如果是符合前面说的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10和82条

  5.工资应当是全额工资,因为不安排工作是单位的问题,你没有过错。另,本案无法要求单位赔礼道歉,只能主张签劳动合同以及按时发拖欠的工资及其补偿和赔偿

  总结:本案的难点在于法律适用,因为劳动合同法是在08年1月1日实施的,所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08年以前的只能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作出适用,单纯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处理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你的问题大致就如上面分析所述,首先在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单位要按时发放工资,否则应当赔偿、补偿,此外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以依法要求单位签订合同并主张双倍工资
  关于劳动争议,通常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下才去劳动局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这个是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

  就说到这吧,衷心希望你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我的建议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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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30
从法律上讲,你仍是原单位职工。单位没有给你安排岗位是单位的事,并非你个人的原因。单位应当发给你全额工资。并且要求取得按照同等岗位工人应当得到的其他收入和福利待遇。
第2个回答  2010-08-30
1、从2005年起到现在,单位应该按全额工资发放。原因是你要求安排工作,单位不安排,责任在单位不在你身上,而不是你消极怠工。
2、不能以《集资楼住房协议》中的规定,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从2005年起到现在都应该计算工作年限。原因是这期间你都在要求工作,是单位没有安排工作,应该算出全勤,要求全额工资是理所当然的。
第3个回答  2010-08-30
不发工资,可申请劳动仲裁。可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有可能可申请仲裁。
第4个回答  2010-08-30
你的事情主要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来加以解决。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劳动者的劳动权不得非法剥夺。用人单位既然实际掌控着劳动者,那么应当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的义务。所以,在2005年到现在,你应当在单位劳动,而且享有劳动报酬。
根据你的情况,谈以下几点:
1、你应当获得劳动报酬,虽然单位没有给你安排劳动岗位,但这是单位的事情。至于最大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像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那么你就可以请求2倍的劳动报酬。
2、关于对在外合作企业的劳动性质。如果你是劳务派遣,那么,我任务你有条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不具备条件。
3、2005年以后,也应当属于服务期。
4、15年的服务期条款。如果你是劳务派遣到对外合作单位,那么,还有可能履行此条款。如果不是,你和单位的开始计算时间是2005年。
到这个地步,你可以收集证据,提起仲裁了。
第5个回答  2010-09-20
问题确实非常复杂,也非常棘手,想这种问题确实不多。现在法院有一次判处该辞退无效的情况下,就完全能说明你还是该单位员工,所以你完全可以再次和律师商量再次通过法律途径,向该单位提出补发从2005年以来的全额工资、以及精神损失费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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