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科院XX所职工。1998年参加工作。
2005年单位对外合作失败,经省高院调节,调解书中明确要求我回到原单位。但我回到单位后,领导推卸责任到我身上,一直不给我安排工作。2007年单位给我做了一个开除处分决定。我不服,经法院审理,2008年8月法院判决书中撤销了该“开除处分”。2008年12月底,单位又给我做了一个辞退决定。到2010年8月,法院又判决该辞退无效。从法律上来讲,我现在仍然是该单位职工。
目前这种情况下,我回不回单位工作无所谓。
我主要纠结两件事情
1、从2005年起,单位一直没有给我发工资。在这一方面,我如何最大化的要求一些实际利益呢?
2、2002年,我在单位集资住房的时候,和单位签订了一个《集资楼住房协议》。“在XX单位服务不满15年者,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时,甲方收回住房,按原缴纳款项退款。”因为这个原因,我是否可以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15年的服务期满了之后,自己走人呢?另外,从2005年,单位一直没有给我发工资,也没有给我安排工作,我的这一段时间是否属于“服务期”呢?
最后,大家给我参谋一下,我下一步究竟怎么做才好。
问题有点复杂,非常感谢高手。
我补充一下:在2005年至今的这个过程中,单位没有发工资,我要求单位安排工作,但单位一直没有安排。我是应该要待岗工资呢,还是要求全额工资,或者其他?
另,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