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迁移落户规定

如题所述

您好!公安机关迁移落户规定各地并不完全一样。下面以吉林省的规定为例叙述如下:
根据《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户口的暂行办法》(〔1998〕吉公五字第30号)规定:
一、下列户口可到派出所直接办理:
(一)出生登记(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后,对以往出生未落户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对以往出生已经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随父落户的,报市、州公安机关审批);
(二)死亡注销;
(三)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毕业生、肄业生及退学、转学生的户口迁移(技工学校按有关规定录取、毕业的非农业户口学生的户口迁移参照此条执行);
(四)应征入伍注销户口的和由安置部门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异地安置除外);
(五)被劳改、劳教、假释人员释解后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六)出国超过六个月注销户口、归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和出国留学人员归国后需要办理落户的;
(七)分户、并户、单独立户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有关事项(姓名、出生日期除外)。
二、下列户口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
(一)非农业人口“三投”(投配偶、投子女、投父母,下同)和农业人口“三投”、不需要改变户口性质的户口;
(二)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后,对以往出生未落户的户口;
(三)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
(四)经县(市)政府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调动的工人、干部及随迁家属迁入县(市)(不含区,下同)的户口;
(五)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调整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迁入县(市)的户口;
(六)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国家公务员,非农业户口性质、需迁入县(市)的户口;
(七)离退休、退职干部异地安置、迁入县(市)的户口;
(八)收养子女申请落户的户口;
(九)县(市)内现役军官家属具备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需“农转非”的除外)和异地安置的复转退军人迁入县(市)的户口;
(十)申请迁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镇落户的户口;
(十一)被假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犯人、被管制分子以及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监管期间必须办理迁出的户口;
(十二)劳改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异地落户迁入县(市)的户口;
(十三)其他可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直接审批的户口。
三、下列户口到市、州公安机关办理:
(一)“三投”人员需要“农转非”以及其他各类专项“农转非”户口;
(二)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后,对以往出生、已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在城镇随父落户的户口;
(三)经市、州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调动工作的工人、干部及随迁家属以及经省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工人、干部的户口;
(四)市区(指地级市,下同)内现役军官家属具备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含不需“农转非”的)以及异地安置的复转退军人迁入市区的户口;
(五)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国家公务员,需迁入市区内(含不需“农转非”)的户口;
(六)离退休、退职干部异地安置迁入市区内的户口;
(七)经市、州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调整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迁入市区的户口;
(八)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九)劳改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异地落户迁入市区内的户口;
(十)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户口;
(十一)其他疑难或历史遗留的户口问题以及不应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
四、非农业户口“三投”人员和不需改变户口性质的农业户口“三投”人员申请迁入的,必须分别填写《非农业人口申请落户审批表》和《农业人口申请落户审批表》。
五、申请落户人还需视情况出具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出示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结婚证明,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到新生儿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派出所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办理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后,对以往出生尚未落户或已经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在城镇随父落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结婚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由申报人向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后上报,按审批权限审批。
死亡注销户口的,凭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七、大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录取通知书为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国家教委文件、省招生办签发的新生录取名册、录取通知书集中或分批办理。
毕业分配的大中专学生,凭省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含外省,下同)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含复印件,下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市(州)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报到证》以及《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落户。省外院校分配到我省的毕业生,还要凭据省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开具的《毕业生落户介绍信》。
退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时,迁出地派出所凭学校批准文件为其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学校批准文件和《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转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需在本省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派出所凭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其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需要跨省办理户口迁移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大中专院校肄业学生凭肄业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需办理户口迁移的,持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通知书》和《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审批表》,按照《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劳动厅转发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公(治)字[1994]111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到县(市)和市、州公安机关办理。
八、应征入伍的凭《入伍通知书》由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复员军人、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凭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查验复员证、转业军官证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异地安置的除外)。
随军家属由部队指定专人持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随军家属落户登记表、结婚证、军官证等有关证明到县(市)或市、州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九、离退休、退职干部异地安置落户的,凭接收地组织(老干部)、人事部门签发的落户介绍信到县(市)或市、州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的,凭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假释证明落户。
十一、出国归来人员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凭归国人员出国护照以及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出国留学人员归国后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凭归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归国留学人员,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凭国家教委和人事部的有关证明,由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和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在接收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市区内或县、市内正常迁移的,要查验房证、结婚证等有关证件。
十三、调动工作的工人、干部,凭批准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介绍信、住房证明到迁入地县(市)或市、州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凭录用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到县(市)或市、州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跨地域录用的在职人员其户口迁移手续,按《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劳动厅转发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公(治)字[1994]111号)规定执行。
十四、收养子女的,凭《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女方年满35周岁以上、县(市、区)级以上医疗单位不能生育证明以及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审批手续。
十五、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一律填写《申请变更更正审批表》。
十六、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地户口和粮食关系证明、本人申请、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向拟落户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连同上述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审核、审批。
十七、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
凡跨市(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必须使用准迁证。
十八、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户口准迁证的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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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7
夫妻离异孩子前在妈妈那边农村规划优先发展地区 现在孩子归我能迁回我们农村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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