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应届毕业生,应聘时明确讲明五月中下旬回学校做论文答辩,由于他们急需用人,就招进我,现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来了好多人,就直接辞退我,以我不能胜任以及要回学校为由,这严重的损害了我的利益,耽误了我找其他工作的时间,工作期间我要求签协议,遭到拒绝,这样合法吗?我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