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无故被辞,合法吗,能得到赔偿吗

我是应届毕业生,应聘时明确讲明五月中下旬回学校做论文答辩,由于他们急需用人,就招进我,现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来了好多人,就直接辞退我,以我不能胜任以及要回学校为由,这严重的损害了我的利益,耽误了我找其他工作的时间,工作期间我要求签协议,遭到拒绝,这样合法吗?我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

  劳动者试用期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合法,没有补偿;不能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应当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试用期间,劳动管辖出于不稳定状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款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合同违法。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违法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支付赔偿金,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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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07
试用期内如果你没有过错,公司不用你了辞退你是可以的,不管你们是否已经签定了合同。至于说赔偿问题,如果是因为你工作期间内的表现不符合公司需要,则公司不需要赔偿你一分钱,但如果是因为公司业务有变化导致不需要更多的人员了,公司应该给予你适当的赔偿。应该赔一个月吧。
第2个回答  2014-05-07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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