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出口到哈萨克斯坦的货物,CIP阿拉木图,货早已到阿拉木图且货款已经全部收到,因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办理了目的地的非正常进口手续,客户直接提货就行,但是客户不满意这种非正常手段的进口,不提货,协商解决未果,哈萨克斯坦的公司要起诉我们公司,签合同的时候没注意到纠纷解决写的是在哈萨克斯坦判决,所以现在想问,
①未备案的合同章签发的外贸合同是否有效?
②这种跨国官司哈萨克斯坦起诉的话他们正常的流程是什么?
③到时候由谁来给我们下达法院传票?我们还需要去哈萨克参加开庭?
④这个时候我们比较被动,怎么才能反被动为主动???
如果真打官司,客户胜诉的话肯定是来中国执行,在中国执行吗?
网上说是必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才给予执行,
中国是接到国外判决书直接承认执行 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