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一)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三)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扩展资料: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
一、投诉者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非本人投诉须提交投诉人委托书)。投诉时按排序依次反映问题。
二、投诉者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具备下列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
三、集体投诉举报同一事件的,应选派2—3名代表进入投诉接待室反映问题,其余人员在外静候。
四、投诉者应尊重工作人员,如实回答问题,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对有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及其对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投诉时应当递交投诉文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清楚所有内容,填写不详或不准确,将给调查处理带来困难或导致投诉无法处理。
六、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人大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的受理范围是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都可以投诉举报,具体规定如下: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扩展资料: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需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主要受理内容有: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持职工工资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
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现实中,伴随着劳动用工模式的增多,劳动者被侵权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这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比如,餐饮、中小微科技企业等,往往白天人员不齐,常规检查可能效果不佳。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保障监察“夜间执法”无疑具有多重意义,一则这样的“错时执法”更能有效消弭执法盲区;二则打破常规可以让用人单位在无准备的状态下接受检查,反映的问题可能更真实;三则常规与非常规执法的交替、共存,不但扩大了执法的覆盖面,而且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
唯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硬”起来,对违法用工处罚力度大起来,不法用工行为才更有可能被遏制。“夜间执法”虽然给相关职能部门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也是监察执法角色的更精准定位。
“夜间执法”的形式更值得学习的、更应该推广的,是这种开拓思维、开动脑筋、智慧执法的思路和理念,是惦记职工权益、千方百计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心。
参考资料:人民网—劳动监察夜间执法,值得点赞
劳动监察大队的定义是: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