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如题所述

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和条件尚未出现时,经济法是不可能产生的。
所谓一定历史阶段,就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的时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走向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生产手段和经济实力不断集中,产生了垄断集团,限制并恶化了竞争环境,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对此进行干预,由此形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现象,产生了新的部门法——经济法。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形式上的经济法(称为“经济法”法律现象),或实质上的经济法(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活动干预协调的法律现象),都比较集中地出现在19世纪末之后,也就是说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划分应肇始于19世纪。因此,认为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的观点具有历史合理性。我们可以这么说: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现象,可以上溯到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诸法合体”法律状态时期,而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则是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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